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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雨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偵字第69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雨威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偽造車牌2面係屬被告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1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6973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11月4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884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且於114年1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亦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見偵卷第10頁、第74頁),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3至21頁、第27至41頁),足認該車牌係屬偽造,而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