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榮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指定辯護人 陳俊成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表一至九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理 由
一、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證據,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雙方聲請調查上開之證據與待證事項間具有關連性,又無證據可認各該證據有應依法排除或欠缺調查必要性之情形,故上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陸怡璇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禹晴附表一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檢證1 被告114年5月15日警詢筆錄 證明被告殺害C童。 檢證2 被告114年5月15日偵訊筆錄 同上。 檢證3 被告114年7月3日偵訊筆錄 同上。 檢證4 被告114年9月5日偵訊筆錄 同上。 檢證5 證人B女114年5月15日警詢筆錄 1、證明被告與證人B女分居情形。 2、證明被告與證人B女對於C童扶養照顧之情形。 3、證明證人B女發現C童死亡之經過 檢證6 證人B女114年6月7日警詢筆錄 證明被告平時飲酒情形及分居情形。 檢證7 證人B女114年5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 1、證明被告與證人B女分居情形。 2、證明被告與證人B女對於C童扶養照顧之情形。 3、證明證人B女發現C童死亡之經過。 檢證8 證人即B女母親游○霞114年5月15日警詢筆錄 證明證人游○霞發現C童死亡之經過。 檢證9 證人游○霞114年5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 同上。 檢證10 證人即鄰居吳○泰114年5月15日警詢筆錄 證明證人吳○泰發現C童死亡之經過。 檢證11 證人吳○泰114年5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 同上。 檢證12 證人即鄰居高○貞114年5月15日警詢筆錄 證明證人高○貞發現C童死亡之經過。 檢證13 證人高○貞114年5月15日偵訊筆錄(具結) 同上。 檢證14 證人即被告外甥女盧○慈114年7月7日詢問筆錄 證明被告之責任能力。 檢證15 證人即被告胞姊簡○芬114年7月7日詢問筆錄 同上。 檢證16 證人即被告外甥女盧○潔114年7月7日詢問筆錄 (1)證明被告於殺害C童後與盧○潔之聯繫情形。 (2)證明被告之責任能力。 檢證17 證人即被告外甥女盧○潔之配偶邴○翔114年7月7日詢問筆錄 證明被告之責任能力。 檢證18 證人即被告外甥女盧○萱114年7月21日詢問筆錄 (1)證明被告於殺害C童後與盧○萱之聯繫情形。 (2)證明被告之責任能力。附表二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檢證19 案發當日沿線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 證明案發當日被告之行蹤與責任能力。 檢證20 龍安街住處現場照片1份(以彩色照片呈現) 證明C童經發現死亡時之現場情形。 檢證21 龍安街住處平面圖1張 證明本案案發現場室內配置。 檢證22 B女手機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證明被告於案發前後與B女聯絡情形。 檢證23 被告扣案手機內與LINE暱稱「熊寶貝」(即B女)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證明被告於案發前後與B女聯絡情形。 檢證24 被告扣案手機內與LINE暱稱「Trista」(即被告外甥女盧○萱)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被告於案發前後與親友聯絡情形。 檢證25 被告扣案手機內與LINE暱稱「Molly」(即被告外甥女盧○潔)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被告於案發前後與親友聯絡情形。 檢證26 被告扣案手機內與LINE暱稱「張○孝」(即B女之父親)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被告於案發後,對於張○孝詢問C童行蹤之回覆。 檢證27 被告扣案手機內與LINE暱稱「余○仲」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 證明被告於案發前1日向其主管請假。 檢證28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114年6月26日基環清壹字第1140005091號函及所附之出缺勤紀錄、請假紀錄1份 證明被告於案發日休假。 檢證29 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基隆市消防局)1份 證明C童之急救情形。 檢證30 C童傷勢照片1份(以彩色照片呈現) 證明C童之傷勢情形。 檢證31 C童之兒童健康手冊1份 證明C童生前身體狀況。 檢證32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14年5月14日診字第2202505140254號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C童之傷勢情形。 檢證33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急診病歷1份 證明C童之傷勢情形。 檢證34 本署檢驗報告書及所附之相驗照片1份(以彩色照片呈現) 證明C童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 檢證35 國立臺灣大學114年6月9日校醫字第1140052002號函及所附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影像中心電腦斷層掃描鑑定資料1份 證明C童之傷勢情形。 檢證36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4年7月14日法醫理字第11400054570號函及所附之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1份 證明C童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 檢證37 C童之解剖照片1份(以彩色照片呈現) 證明C童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 檢證38 本署114年8月12日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 證明C童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 檢證39 被告全身照片1份 證明被告於案發後為警查獲時之狀態。 檢證40 車牌號碼168-NBT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軌跡影像1份 證明被告於案發後騎車外出之路線。 檢證41 被告持用之手機門號09557292○○號雙向通聯紀錄1份 證明被告於案發前後之聯繫紀錄及基地臺位置。 檢證4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7月30日刑生字第1146064125號鑑定書1份 證明龍安街住處床頭櫃旁衣櫃門上血跡經鑑驗後為C童所有。 檢證43 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114年9月6日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 證明被告行為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附表三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檢證44 扣案枕頭2顆 證明本案犯罪經過。 檢證45 扣案衣物1批 同上。 檢證46 扣案床單1件 同上。附表四編號 證據 待證事實 檢證47 被告114年5月15日警詢筆錄 證明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所受之刺激、手段及犯後態度等。 檢證48 被告114年5月15日偵訊筆錄 同上。 檢證49 被告114年7月3日偵訊筆錄 同上。 檢證50 被告114年9月5日偵訊筆錄 同上。 檢證51 被告114年6月6日審理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148號) 證明被告之品行。 檢證52 證人B女114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148號) 同上。 檢證53 證人B女114年6月6日審理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148號) 同上。 檢證54 證人B女114年7月14日詢問筆錄 證明被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檢證55 證人游○霞114年7月1日詢問筆錄 同上。 檢證56 證人即C童幼稚園主任陳志鵬114年6月17日詢問筆錄 同上。 檢證57 證人盧○慈114年7月7日詢問筆錄 同上。 檢證58 證人簡○芬114年7月7日詢問筆錄 同上。 檢證59 證人盧○潔114年7月7日詢問筆錄 同上。 檢證60 證人邴○翔114年7月7日詢問筆錄 同上。 檢證61 證人盧○萱114年7月21日詢問筆錄 同上。附表五編號 證據 待證事實 檢證62 114年4月23日家庭暴力通報表1份 證明被告之品行。 檢證63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14年4月26日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1份 同上。 檢證6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14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 同上。 檢證65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114年6月26日基環清壹字第1140005091號函及所附之出缺勤紀錄、請假紀錄1份 同上。 檢證66 私立○○幼兒園(全名詳卷)園生C童在園案發期間發展、生活與學習紀錄報告1份 證明被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檢證67 C童之兒童健康手冊1份 同上。 檢證68 C童傷勢照片1份(以彩色照片呈現) 同上。 檢證69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4年7月14日法醫理字第11400054570號函及所附之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1份 同上。 檢證70 C童之解剖照片1份(以彩色照片呈現) 同上。 檢證71 B女手機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證明被告之犯後態度。 檢證72 被告扣案手機內與LINE暱稱「張○孝」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 同上。 檢證73 被告與親友往來書信影本1份 同上。 檢證74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114年6月18日基地所資字第1140001787號函及所附之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1份 證明被告犯罪動機。
附表六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光碟名稱 檢證75 檔案名稱「2A41F491-2FCF-44E6-8283-01F227A6D1DC」(影片長度21秒) 證明被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114年度偵字第4124號卷一所附證人游○霞提出之資料(被害人生活照片) 檢證76 被害人生活照片光碟1片 證明被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114年度偵字第4124號卷一所附告訴人B女提出之光碟附表七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檢證77 扣案枕頭2顆 證明本案犯罪手段。 檢證78 扣案衣物1批 同上。 檢證79 扣案床單1件 同上。附表八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檢證80 證人B女(以隔離方式進行) 證明被告品行、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檢證81 證人張○碩 證明被告犯罪所生損害。附表九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證1 被告於九份國小(一到六年級)之品行、成績資料 被告之品行 被證2 被告於欽賢國中(一到三年級)之品行、成績資料 被告之品行 被證3 基隆市環保局關於被告任職時之考核資料 被告之品行、工作狀態 被證4 證人基隆市環保局職員林○良(被告之班長) 被告之品行、工作狀態 被證5 證人基隆市環保局職員潘○孝(被告之同事) 被告之品行、與被害人之關係 被證6 證人盧○潔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與被害人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