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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2號原 告 高樹山被 告 林德宸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263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德宸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3號,改分前為本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經原告A0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