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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提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提字第1號聲 請 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林金鋒上列聲請人即受逮捕拘禁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5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被逮捕人林金峰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原侵上訴字第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5年6月確定,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執行在案,惟聲請人因傳拘未獲,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即依法通緝,緝獲後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發監執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筆錄、基隆地檢署檢察官通緝書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係因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 條第1 項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附件】: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