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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3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340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懋崧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懋崧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裁判案由:竊佔
裁判日期: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