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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3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1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重敬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重敬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重敬破壞告訴人何家慶之安全帽,足見被告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亦破壞社會安寧秩序。且至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其素行、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本案係屬本院認為應對其科拘役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1、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詠勵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翔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21號被 告 陳重敬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重敬於民國113年9月6日20時許,前往位於基隆市○○區○○路00號之駭客網咖消費,因消費糾紛而心懷怨懟,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於同日21時15分許,持何家慶所有、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方之安全帽1頂(下稱本案安全帽,價值約新臺幣4,000至5,000元),砸向駭客網咖之玻璃活動窗數下,致本案安全帽破裂、解體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何家慶。

二、案經何家慶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陳重敬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否認全部犯罪事實。 (二) 證人即告訴人何家慶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 1、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持證人何家慶所有、置於上開機車上之本案安全帽,砸向駭客網咖之玻璃活動窗數下,致本案安全帽破裂、解體而不堪使用之事實。 2、案發當時被告使用銀光色蒙面巾之事實。 3、監視器畫面中之人即為被告之事實。 (三) 證人即駭客網咖員工楊媛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 1、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持證人何家慶所有、置於上開機車上之本案安全帽,砸向駭客網咖之玻璃活動窗數下,致本案安全帽破裂、解體而不堪使用之事實。 2、案發當時被告使用銀光色蒙面巾之事實。 3、監視器畫面中之人即為被告之事實。 (四) 證人即駭客網咖員工蘇美禎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因消費糾紛而心懷怨懟,於上開時、地,持證人何家慶所有、置於上開機車上之本案安全帽,砸向駭客網咖之玻璃活動窗數下之事實。 (五) 證人即駭客網咖店長蕭元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 1、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持證人何家慶所有、置於上開機車上之本案安全帽,砸向駭客網咖之玻璃活動窗數下,致本案安全帽破裂、解體而不堪使用之事實。 2、案發當時被告使用銀光色蒙面巾之事實。 (六) 現場照片、本案安全帽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身形照片各1份 證明: 1、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持證人何家慶所有、置於上開機車上之本案安全帽,砸向駭客網咖之玻璃活動窗數下,致本案安全帽破裂、解體而不堪使用之事實。 2、案發當時被告使用銀光色蒙面巾之事實。 3、監視器畫面中之人即為被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蕭詠勵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育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