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46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聖祐選任辯護人 李家豪律師
黃亭容律師黃川赫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聖祐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聖祐明知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個人身分資料或網路拍賣帳號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幫助犯罪集團向不特定人恐嚇取財,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某時,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000元代價,向陳震杰(已另行起訴)租用其名下之蝦皮購物網站帳戶「uuuuuuu5556號」帳號及密碼(下稱本案蝦皮帳戶),再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恐嚇集團成員使用。嗣該恐嚇集團成員取得本案蝦皮帳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1年8月25日18時25分許,以蝦皮帳戶「89os_rmzy_」,在告訴人林芮妤名下之蝦皮賣場帳戶「fy7nnxwu0r」,下單購買「寶寶室內滑梯鞦韆組」1組(售價4608元)後,又於111年9月6日申請退款,經告訴人拒絶後,竟以「不是搞你們,我明說,我們是吃這碗飯,貨,碰到你了…」等言詞私訊恫嚇告訴人,並要求匯款4608元至本案蝦皮帳號所串接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始能罷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蝦皮帳戶,在告訴人之上開賣場下單後又取消訂單,以癱瘓賣場運作,以此加害其財產方式恫嚇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懼而於111年10月20日,匯款4608元至上述中國信託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嫌。
二、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審理時並未在監在押,且經本院合法送達審理傳票,而經合法傳喚,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19、255頁),其於115年5月4日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本院認本件係應諭知無罪之案件(理由詳後),揆諸上開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三、本院因依憑後開理由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故無庸再就本院援引如後所述之各項證據資料,贅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先予敘明。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要旨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仍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
五、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幫助恐嚇取財罪嫌,無非係以⒈被告之供述,⒉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⒊證人陳震杰之證述,⒋陳震杰與「JIEHAN」之對話紀錄、與被告之協議書,⒌告訴人之蝦皮賣場遭下單及取消訂單紀錄,為其依據。
六、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11年9月23日向陳震杰租用本案蝦皮帳戶,再交付他人使用等情不諱,但堅詞否認有何幫助恐嚇取財犯行,辯稱:我是跟大陸電商合作,將我所取得的臺灣蝦皮帳戶轉租給大陸電商使用,並在臺灣負責管理;林杰翰是代理,本案蝦皮帳戶是我透過林杰翰向陳震杰承租,並由林杰翰負責與陳震杰聯繫,承租後我再轉租給大陸電商「藍海」,我與「藍海」約定月租為人民幣1000元(約新臺幣4500元),其中3500元是轉付給林杰翰,我並與「藍海」明確約定,帳戶僅得用於合法商品販售,嚴禁上架違反蝦皮平台規定或中華民國法律之商品,之後「藍海」將本案蝦皮帳戶再行轉租,我與承租方沒有任何直接往來或合作關係,也不會去登入出租人的蝦皮帳戶,如果帳戶發生任何狀況,會由出租人,在本案就是陳震杰告知我們,我第一時間會去向「藍海」溝通糾正;「藍海」之所以會向我租用臺灣蝦皮帳戶,是因為蝦皮有屬於不同國家的版本,包括泰國、馬來西亞、臺灣等,我們在臺灣,就會看到臺灣版本的蝦皮,臺灣版本的蝦皮,會比較扶持臺灣本土帳戶的賣家,臺灣本土帳戶賣家賣的商品曝光率會比較高,就是權重比較高,比較容易被消費者瀏覽到,大陸人沒有臺灣身分證,而要成為賣家需要實名認證,所以大陸人使用臺灣版本的蝦皮只能註冊成為海外賣家,海外賣家商品的曝光率會比較低,所以雖然大陸人也可以申請臺灣版本的蝦皮帳戶經營賣場,但曝光率低會導致交易量少、營業額低,因此大陸人如果想要在臺灣蝦皮經營賣場,會想要跟臺灣人租用臺灣本土的蝦皮帳戶;我只是單純轉租本案蝦皮帳戶,不知道帳戶會涉及恐嚇取財,我沒有幫助恐嚇取財的犯意等語。
七、經查:㈠被告於111年9月23日,透過林杰翰,以每月2000元之代價,
向陳震杰租用本案蝦皮帳戶,再轉租交付給他人使用,使用者向蝦皮購買廣告儲值金4608元,經選擇銀行轉帳付款後,由蝦皮隨機生成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供付款;嗣有不明人士,於111年8月25日18時25分許,以蝦皮帳戶「89os_rmzy_」,在告訴人名下之蝦皮賣場帳戶「fy7nnxwu0r」,下單購買「寶寶室內滑梯鞦韆組」1組(售價4608元)後,又於111年9月6日申請退款,經告訴人拒絶後,陸續以私訊對告訴人稱「你幾個店啊,我搞你,你都不夠我一天的營業額」、「不做朋友就是敵人」、「對著干的人很多,下場只有一個,離開」、「不是搞你們,我明說,我們是吃這碗飯,貨,碰到你了」等語,並要求匯款4608元至前揭虛擬帳號,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蝦皮帳戶,在告訴人上開賣場下單,使告訴人難辨真實客人與意在騷擾者,而癱瘓告訴人賣場運作,告訴人因而於111年10月20日,匯款4608元至前揭虛擬帳號,匯款後,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之蝦皮帳戶即取消訂單等情,業為被告所是認或不爭執,並據證人陳震杰於偵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2號卷第85至87、131至132頁)、證人即告訴人林芮妤於警詢、偵詢訊及本院另案訊問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258號卷第7至10、187至188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2號卷第125至126頁,本院卷第205至210頁)證述屬實,且有被告與陳震杰於111年9月23日簽立之協議書、陳震杰與「JIEHAN」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1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114044S號函及附件、111年11月29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129067S號函及附件、通聯調閱查詢單、蝦皮帳戶「89os_rmzy_」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告訴人上開蝦皮賣場之訂單紀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258號卷第11至60、197至311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2號卷第109至112、133至188、241至246頁)附卷可稽,此等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依上,可見向告訴人購買商品又申請退款,並私訊告訴人
上開可能危害告訴人財產之事等內容者,係蝦皮帳戶「89os_rmzy_」,而非本案蝦皮帳戶。雖蝦皮帳戶「89os_rmzy_」係指示告訴人將退款4608元匯入本案蝦皮帳戶向蝦皮購買廣告儲值金由蝦皮隨機生成之虛擬帳號,然「89os_rmzy_」為本案蝦皮帳戶支付購買廣告儲值金之價金,不必然代表本案蝦皮帳戶有涉入「89os_rmzy_」向告訴人恐嚇取財之事,亦有可能係「89os_rmzy_」向本案蝦皮帳戶私下交易購買商品而需支付價金,由本案蝦皮帳戶給予前揭虛擬帳號,透過「89os_rmzy_」付款至前揭虛擬帳號,於「89os_rmzy_」履行購買商品之價金給付義務時,本案蝦皮帳戶同時履行對蝦皮之購買廣告儲值金價金給付義務。則公訴人既未舉證證明本案蝦皮帳戶與「89os_rmzy_」有何共犯關係,自難遽認將本案蝦皮帳戶轉租給他人之被告,對「89os_rmzy_」恐嚇危害告訴人財產之事,客觀上有何幫助行為。
㈢次查,中國大陸人士可申請蝦皮帳號經營賣場,所謂境外賣
家係透過其所在之該國蝦皮網站所示流程註冊跨境賣家蝦皮帳號,並將商品銷售至臺灣,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9月19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919001S號函、114年10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51021001S號函及附件存卷可按(本院卷第87、113至116頁)。而蝦皮本土店係指在蝦皮平台所在國家或地區註冊並經營的本地商家店鋪。與跨境店相比,蝦皮本土店具有許多優勢,包括:流量扶持與轉換率高、物流成本低、佣金與費率低、類目限制少、回款速度快,有Shopee本土店跨境百科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23至125頁)。又證人林芮妤於本院另案訊問時證稱:蝦皮在各地都有分公司,在中國也有分公司,大陸的人向中國分公司申請帳號,對我們本土買家而言,他是境外的賣家,在網路店鋪會載明海外,現在的話會註明國家名稱,例如韓國、中國大陸,所以一般買家看到這個註記,可能會覺得購買的時間會很久,就不會想要購買,而且蝦皮也不會給他們流量,所以有些大陸人就會來臺灣租借帳號,來經營本土賣場,只要去搜尋小紅書,就有一堆租借賣場,(如果商品網路搜尋排序是綜合各種不同條件產生,例如賣場表現、買家選定的價格等各種條件,在這些條件相同下,是否本土比較受到保護?)對(本院卷第207頁)等語。可見大陸人士雖可申請蝦皮帳戶經營賣場,然其在臺灣蝦皮經營賣場,屬於境外賣家,相對於臺灣本土賣家,較不具優勢,於此情形,欲在臺灣蝦皮經營賣場之大陸人士,即有租用臺灣蝦皮帳戶之需求,而有需求就會出現供給,被告因此向臺灣人租用臺灣蝦皮帳戶再行轉租以從中賺取租金價差,實屬生意人應運而生之商業模式。如被告於此商業模式中,已盡其相當之注意義務,自不能單純僅因最後實際使用帳戶之人出現個別違法行為,即遽指被告對於個別違法行為主觀上具有幫助之犯意。
㈣而查,綜合下述證據,足認被告透過林杰翰向陳震杰承租本
案蝦皮帳戶再行轉租,對於帳戶之使用已盡其相當之注意義務,並未容認實際承租使用本案蝦皮帳戶之人為恐嚇取財或其他違法行為,不具幫助恐嚇取財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遑論依上㈡所述,公訴人並未能舉證本案蝦皮帳戶有何共同恐嚇取財行為。
⒈卷附「JIEHAN」與陳震杰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2號卷第139、153、157、159、16
1、163、164至186頁)顯示:⑴於承租前,林杰翰向陳震杰表示「若確定租給我們,前期會
希望你有空就上去看看賣場商品,確認品項以及金額有沒有問題,像是藥物、隱形眼鏡、高單價精品、仿冒品等等有觸犯法規或是讓人有疑慮的商品,都馬上跟我反應,我會立即處理」、「估計約前1-2個月,只要商品沒問題,那後面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了,因為我們沒有辦法100%確認承租方都是沒有問題的,所以就要麻煩你幫忙一起把關」、「從買家訂貨、賣家出貨到買家領貨,至少要5-10天左右,所以只要你有定期花個1-2分鐘上去查看,都能及時處理」。⑵承租後之111年9月24日,林杰翰稱「如果看到賣場有商品上架,記得截圖給我看一下哦,幫你檢查有沒有問題」。
⑶111年10月1日,林杰翰詢問「你的帳號目前都正常嗎?有沒有什麼問題?」。
⑷111年10月2日,林杰翰詢問「你的賣場商品,現在都正常嗎
?有訂單成交紀錄了嗎?」,並提醒「還是定期上去看一下,聊聊內容也是」。
⑸111年10月23日,林杰翰詢問「帳號都正常嗎」。
⑹111年10月24日,林杰翰詢問「賣場有什麼問題嗎,我幫你回
報上去」,經陳震杰截圖傳送後,林杰翰稱「我跟上面反應一下」、「架上的其他商品,有空截圖給我一下,我提供上去」。
⑺111年10月29日,林杰翰詢問「你的賣場商品,有更換了嗎」
,經陳震杰截圖傳送後,林杰翰稱「好的,我回報上去」。⑻111年10月30日,林杰翰稱「工作人員說禮拜一會下架商品」
、「你再留意一下」,經陳震杰截圖反應「沒有下架」,林杰翰回稱「好的,我再反應上去」、「他說今天晚上下架,在(按:應為「再」字之誤)幫我檢查一下」。
⑼111年11月7日,林杰翰詢問「目前有下架更換商品了嗎?我看你後來都沒有反應了」。
⑽111年11月9日,陳震杰詢問「所以下架之後是要換賣家嗎」
,林杰翰回稱「正常來說,目前這個賣家把還沒出貨完的都處理好,就會更換了」。
⑾111年11月12日,林杰翰稱「我剛已經打給工作人員了,也告
知過賣家似乎皮皮的,前前後後溝通過4-5次了」、「他是完全沒有下架,還是下架後又重新上架」,經陳震杰截圖傳送後,林杰翰稱「我傳給工作人員看一下吧」、「這兩天積極一點,把這個賣家盯緊些」、「賣家說八點前,你八點過後上去確認一下吧」、「你等等看,如果還是沒有下架,你直接幫他刪除了,賣家真的有夠皮」。
⑿111年11月23日,陳震杰反應「他把我679元提走了」、「然後他還沒有回退貨的事情」,林杰翰回覆「我去反應」。
⒀111年12月6日,林杰翰詢問「沒有交易糾紛了吧」,並稱「工作人員說應該會直接幫你再換賣家一個」。
⒁111年12月7日,林杰翰稱「今天有空,就操作看看能不能正
常買東西,如果可以,就幫你更換新的賣家繼續租,亦或者你這個月到期就不租了也沒關係」。
⒂111年12月23日,林杰翰稱「你看一下,總共有幾筆要退款的
」、「金額還有蝦皮提供的銀行帳號,一起截圖給我,工作人員會要求賣家把退款匯過去」。可見林杰翰於向陳震杰承租本案蝦皮帳戶前,即告知出租前期宜不定時進入本案蝦皮帳戶查看賣場商品有無疑義,如有疑義,馬上反應均能及時處理,承租後,亦一再關心、了解本案蝦皮帳戶實際使用情形,並依陳震杰反應,即時回報、處理,及與陳震杰保持聯繫,且因對本案蝦皮帳戶實際承租人有疑義,而決定更換出租對象,並讓陳震杰選擇要繼續出租或終止租約。
⒉卷附被告與「藍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90號卷第37至41頁)顯示:⑴111年11月4日,被告傳送本案蝦皮帳號予「藍海」,並稱「下架商品」。
⑵111年11月23日,被告針對本案蝦皮帳戶對「藍海」稱「承租
方多次不肯好好處理退款退貨的交易糾紛。營業額一進蝦皮錢包馬上手動提領走,領自己的錢當然沒問題,連陳震杰購買商品缺貨退下來的679元也領走。重點是,有時間上去手動提領蝦皮錢包的錢,卻遲遲不肯處理那些退款退貨的問題,甚至連買家的訊息也都沒有回覆」,「藍海」回稱「OKOK,馬上處理」。
對照林杰翰與陳震杰上述對話之時間與內容,可見林杰翰向陳震杰表示會向上反應後,被告確有向「藍海」反應,並要求「下架商品」,又陳震杰於111年11月23日告以款項被提走後,被告亦於當日向「藍海」反應要求處理,同時反應本案蝦皮帳戶實際使用人未處理退款退貨、回覆買家訊息等問題。⒊被告所提出由「藍海」提供之台灣Shopee店鋪服務協議書檔
案,其中第三條約定合作模式:甲方將台灣Shopee店鋪授權給乙方進行營運操作,乙方每月以固定的費用形式給到甲方......。第五條約定㈠乙方在互聯網上以合法方式為甲方提供相關的電子商務銷售服務,店鋪嚴厲禁止上傳違禁品,若違法該蝦皮店鋪直接凍結並罰鍰。㈡乙方提供網上銷售產品的質量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有台灣Shopee店鋪服務協議書空白版本在卷可考(本院卷第63至64頁),可見「藍海」傳遞予被告之訊息,亦係「藍海」會確實要求實際承租臺灣蝦皮帳戶之大陸賣家合法合規。
㈤綜上,公訴人所舉各項事證,尚無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何幫
助恐嚇取財之客觀犯行與主觀犯意,此外,檢察官復未指出足可證明關此被訴事實之適當方法,揆諸首開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靖蓉附表:
編號 蝦皮帳戶 訂購時間 訂購商品 取消訂單時間 手機門號 門號所有人 1 31z7nymw2p 111年10月16日 18時1分 保固卡 111年10月20日 17時26分 0000000000 楊秀琴(已另行起訴)(111年8月26日申設) 2 111年10月16日 18時4分 保固卡 111年10月20日 17時25分 3 111年10月17日(起訴書誤為16日)19時16分 保固卡 111年10月17日 21時17分 4 111年10月16日 16時4分 保固卡 111年10月20日 17時25分 5 111年10月16日 15時57分 保固卡 111年10月20日 17時25分 6 82kqelaw9z 111年10月15日 16時17分 床 111年10月20日 17時24分 0000000000 7 b_mtenm5t4 111年10月18日 20時24分 嬰兒推車 111年10月20日 17時25分 0000000000 蔡宜潔(已另行起訴)(111年7月26日申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