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6號
114年度易字第56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素卿
林徐婉樺
呂志勇
黃柏翔
陳證印
陳秀英
羅惠貞
蘇幸福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蔡佳蓁律師
吳志勇律師被 告 蘇筱筑選任辯護人 蔡明叡律師上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詐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841號、6368號、6247號),又經檢察官於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即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素卿、林徐婉樺、呂志勇、黃柏翔、陳證印、陳秀英、羅惠貞、蘇幸福、蘇筱筑等人分別因詐欺、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就被告蘇幸福當庭言詞追加起訴,而前揭被告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陸怡璇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