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693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惠珠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被訴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惠珠為告訴人楊雅倩男友郭世杰之胞姐。陳惠珠於民國113年8月31日18時許,在新北市○里區○○街00號1樓客廳內,見郭世杰、郭世杰之母林洪抱、郭世杰胞兄郭順權在內用餐,因不滿街坊關於楊雅倩之謠傳,在上開人等在場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餐桌上對楊雅倩辱罵:「這麼胖、肥得像個豬」等語,嗣再撲向楊雅倩,並以腳踹楊雅倩(未成傷),經郭世杰阻攔後,楊雅倩乘機進入房間內躲避。陳惠珠復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恐嚇危害安全、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以用力敲打房門,並以「垃圾女人」、「肥得像個豬」、「得子宮頸癌活該」、「還帶男生回家,髒女人」、「不要臉」等語辱罵楊雅倩,並對其恫稱:「幹你娘,你好膽給我出來,你出來我就把你打死」(台語)、「打死你」、「你再不出來,我等一下就去砸你的機車」等語,使楊雅倩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陳惠珠再基於毀損之犯意,出門尋找楊雅倩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持安全帽猛砸該車,致令該車兩側後照鏡斷裂、車殼磨損、機車坐墊毀損而不堪用。嗣經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後,楊雅倩始安全離去。案經楊雅倩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認被告陳惠珠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同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等罪嫌。又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先後辱罵及誹謗告訴人而涉犯公然侮辱、誹謗等罪嫌,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又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誹謗罪嫌處斷。被告上開誹謗、恐嚇危害安全、毀損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惠珠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惟依刑法第314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24號檢察官起訴書1件在卷可稽。茲因告訴人楊雅倩與被告陳惠珠於本院114年11月4日準備程序時,經勸導息訟成立調解,且被告當庭履行調解條件完畢,而告訴人亦當庭撤回上開刑事告訴,並有本院114年11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告訴人114年11月4日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件在卷可徵【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93號卷,第31至39頁】。因此,揆諸上開規定,爰本案被告之被訴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於被告上開被訴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業據被告已自白坦認犯行,且告訴人於本院114年11月4日準備程序時指述:「一、調解成立。我是聲請人。二、調解情形如被告所述。三、我有當庭收受1萬5000元,並點收無訛。四、我也會依調解條件履行。五、我撤回本件起訴書所載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第354條罪名之刑事告訴。六、至於起訴書所載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我也要撤回但是該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希望法院給予被告從輕量刑、緩刑、免刑之機會,我都同意。(庭呈撤回告訴聲請狀一件附卷)」、「{對本案處理有何意見?}同上所述,我已經原諒被告。
」、「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等語綦詳,並有本院114年11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職是,被告上開被訴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犯行,另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附此併敘。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國瑋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姬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