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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7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780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579號、第6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傑因竊盜、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黃夢萱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