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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韋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韋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韋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嗣該等罪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12240號函核准假釋等節,亦有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禹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