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佳音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佳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卷第2頁反面】所示之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9年1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下列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二、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停止強制治療,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以保護管束替代,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付保護管束,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九條許可非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及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定有明文規定。
三、查,受刑人陳佳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卷第2頁反面】所示之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9年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於114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4年8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632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22年7月14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係234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632號核准假釋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見同上執聲付字第25號卷第2至14頁】、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憑【見本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卷內之檢附】,是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並審酌受刑人觸犯上開罪名所顯現之主觀惡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考量其參與程度,犯後態度,暨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係234日在監所之表現良好、表達悔意等一切情狀,爰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用以鼓勵受刑人內心生起自我反省,併啟受刑人用悔悟的鋤頭耕耘心田,就不容易繁殖惡曜慾念,切勿再碰觸毒品及違法犯紀,因而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不再竊盜,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家親眷屬,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誰無怨無悔照顧自己,試問自己有無怨無悔照顧過該人?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家親眷屬貴人?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安健康錢給自己,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惡癮宿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自己善思反省,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正善抉擇不吸毒、不違法犯紀之心田,不要一直進出往返牢獄,用自己才能挖掘礦藏天賦黃金,自己給自己機會,好好學一技之長,日後自己好好當老闆。因此,自己一個小小的利益自己、利益大家心念變成行為時,便能成了習慣,從而形成性格,而性格就決定自己一生的運途成敗,況人生猶如一本畫冊,內容如何,端視個人去描繪,自己從現在起,自己描繪一個彩色人生,乃大有可為,自己給自己機會,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家親眷屬,則日日平安,永不嫌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姬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