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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品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品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品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假釋後更定刑期,並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後,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基簡字第985號、第706號、113年度基簡字第622號、第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次)、2月、3月、4月,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8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基簡字第9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114年度基簡字第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接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前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14年10月9日假釋出監。因受刑人所犯113年度基簡字第929號、114年度基簡字第336號案件,所宣示之有期徒刑,嗣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法務部依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將受刑人原應執行刑變更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4月,故法務部重新核算,審核結果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就原先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應予維持,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3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818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