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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7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政儒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政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政儒因犯傷害尊親屬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所明定。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而如他罪係在該最先確定之罪確定後所犯,即不得與前罪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第33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基簡字第953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判決,且於112年10月2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經函詢受刑人後,受刑人回覆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憑,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爰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行為次數,綜合評斷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於不逾越上述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翔富附表:受刑人劉政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侵占 家庭暴力防治法 傷害尊親屬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2次) (經原審定應執行刑11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8日 112年5月間某時許 112年9月23日 112年8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80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6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38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53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35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46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51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26日 113年1月11日 113年2月17日 113年5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53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35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46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512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10月24日 113年2月15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7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26號 (編號1至3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