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17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宏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宏文犯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6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又犯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4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宏文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10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附表編號1至2(拘役)部分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拘役者,比
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詐欺、藏匿人犯等2
罪,先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拘役刑確定,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經函詢受刑人,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狀1紙(見本院卷第39頁)在卷可查,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詐欺及藏匿人犯罪,罪質不同,犯罪時間為民國112年2月底至3月初、7月初,併考量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內外部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附表編號3至10(有期徒刑、罰金)部分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
1.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3所示裁判確定日(即112年11月20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編號3至10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附表編號8),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之數罪;又就附表編號
3、4、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足憑,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2.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有被告簽名捺印之陳述意見狀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頁)。綜上,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罪,各罪罪名、所侵害之法益、犯罪時間及間隔、責任非難重複度、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內外部性界限、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就所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6、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附表】受刑人詹宏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藏匿人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28日至112年3月1日 112年7月5日 112年5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2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68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3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88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9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4月30日 114年02月04日 112年10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3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88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99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5月29日 114年03月03日 112年11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45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24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3號;編號3至7所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底某時 111年9月19日至111年9月21日 112年2月23日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477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2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1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01月10日 113年04月30日 113年0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2月22日 113年05月29日 113年05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05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4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44號 編號3至7所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日至111年7月11日 112年5月5日 112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調偵字第305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239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4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8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5月22日 114年02月11日 114年02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4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8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6月19日 114年03月10日 114年03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47號;編號3至7所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63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86號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26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94號 判決日期 114年02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94號 判決日期 114年03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