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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5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粟振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3年度執字第314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後附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及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聲明異議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聲明異議人上訴第三審,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252號判決認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確定,嗣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3141號指揮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之裁判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是本院對於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聲明異議人認為執行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3141號指揮執行不當,應向諭知該裁判之臺灣高等法院為之,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本院既無管轄權,自應駁回本件聲明異議,且聲明異議未定有如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移轉管轄之規定,故本院亦無從裁定移轉於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