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2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自強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85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自強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起執行羈押,後經台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563號裁定撤銷發回,同年7月3日本院行訊問程序時當庭釋放。從而,被告已非羈押中之被告,自無具保停止羈押問題,因認本件聲請已失所據而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