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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02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曹建基具 保 人 曹鳳霞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曹鳳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曹鳳霞因被告曹建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3號、113年度聲字第35號),於113年1月11日經法院於訊問後諭知具保15萬元,由具保人當日出具現金保證1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一節,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3年刑保字第12號)附卷可稽。

嗣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03號判決被告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5萬元,案經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056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114年3月5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1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被告移送執行後,經檢察官按址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且無另案在監、在押紀錄,具保人亦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檢察官核發之被告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被告完整矯正簡表存卷可查。從而,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