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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21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勝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勝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勝源因偽證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存卷可考(執行卷第5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時間間隔、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受刑人表示對於如何定刑並無意見(有其意見陳述載於前揭聲請狀)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附表:受刑人王勝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竊盜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9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4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240、851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67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67、83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52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 判決日 111年2月16日 111年6月28日 111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52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612號 確定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6月28日 112年5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21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09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37號(編號3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編號1至6經臺灣高院112年度聲字第188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 編號1至7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3月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1日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67、83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 判決日 111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612號 確定日 112年5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37號(編號3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編號1至6經臺灣高院112年度聲字第188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 編號1至7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3月編號 7 8 罪名 加重竊盜 偽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3日 110年1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97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基簡字第1068號 114 年度基簡字第387號 判決日 112年8月31日 114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基簡字第1068號 114 年度基簡字第387號 確定日 112年10月5日 114年7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4號(編號1至7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3月)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37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