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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7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7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家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2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劉家駿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七所示卷宗之影本(經隱匿劉家駿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或電子卷證光碟(經隱匿劉家駿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但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雖謂被告於「審判中」方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惟該限制應係相對於「偵查中」而言,且觀諸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案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律師仍得聲請閱卷」,仍允許律師於案件裁判後聲請閱卷之意旨,應認被告於案件裁判後亦得請求法院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以保障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惟法院就被告提出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予限制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

二、本院查:㈠聲請人即被告劉家駿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55號、第2372號案件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12號案件審理,該案業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宣判在案。茲據聲請人具狀聲請付與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2號案件全部卷證影本,並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案件之當事人,且聲請人表明其係為釐清事實真相及撰寫上訴理由而提出本案聲請,此有刑事被告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1件附卷可參【見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78號卷第3頁】,應認聲請人提出本案聲請,具有訴訟上之正當需求,爰裁定聲請人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七所示卷宗之影本(經隱匿劉家駿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或電子卷證光碟(經隱匿劉家駿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併諭知其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㈡至於其餘聲請人所請求付與之卷證全部卷宗影本、證物,因

與聲請人被訴事實無關,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姬廣岳附表:被告劉家駿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七所

示卷宗之影本(經隱匿劉家駿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或電子卷證光碟(經隱匿劉家駿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但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編號 證據名稱 一 證人劉淑玲(即第一層帳戶提供者)113年3月15日調查筆錄、113年6月30日調查筆錄 【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55號卷,下稱:114偵1155號卷,卷㈠第243至245頁、第239至242頁】 二 證人謝立峯(即第三層帳戶提供者兼車手)113年3月14日調查筆錄 【見114偵1155號卷,卷㈠第175至184頁】 三 證人卓世傑(上游車手頭)113年6月12日調查筆錄 【見114偵1155號卷,卷㈠第105至113頁】 四 證人曾泳淞(收水兼車手)113年5月27日調查筆錄 【見114偵1155號卷,卷㈠第139至143頁】 五 證人即告訴人張曉萍113年3月10日調查筆錄 【見114偵1155號卷,卷㈠第357至363頁】 六 證人即告訴人徐添旺113年3月9日調查筆錄 【見114偵1155號卷,卷㈡第21至28頁】 七 證人即告訴人顏嘉玲113年3月21日調查筆錄 【見114偵1155號卷,卷㈡第87至89頁】 八 證人即告訴人陳惠屏113年4月5日調查筆錄 【見114偵1155號卷,卷㈡第167至173頁】 【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度偵字第2372號卷,下稱:114偵2372號卷,第17至21頁】 九 證人即告訴人洪壎篪113年4月13日調查筆錄 【見114偵1155號卷,卷㈡第203至205頁】 十 【見114偵1155號卷,卷㈠】 ①臺灣銀行帳戶(戶名:劉淑玲、帳號:00000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帳戶(戶名:劉淑玲、帳號:0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戶名:劉家駿、帳號:000000000000號 )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1至55頁)。 ②謝立峯帳戶申設資料。(第57至65頁) ③謝立峯提款監視器影像。(第67至6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劉家駿)、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告劉家駿之身份證影本、個人基本資料、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第69至92頁) ⑤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姓名:卓世傑)、執行拘禁、逮捕本人親友通知書、個人基本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1982-YP 、MZW-3393、車主名稱:卓世傑)等。(第115至136頁) ⑥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第145至160頁) ⑦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曾泳淞)、在監在所查詢作業、個人基本資料(姓名:曾泳淞)、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等。(第161至175頁) ⑧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謝立峯)、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取款憑條、大額通貨交易資料(申報)建檔認證用紙兼提問表、第一商業銀行顧客基本資料變更交易等(第185至208頁) 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第209至212頁) ⑩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扣字第16號刑事裁定。(第215至217頁) ⑪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姓名:謝立峯)、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等。(第219至237 頁) ⑬提款過程之監視器畫面截圖等。(第259至316頁) ⑭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翻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翻拍等。(第319至352頁) 十一 【見114偵2372號卷】 ②被告劉家駿之身分證影本、個人基本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等。(第47至52頁) ④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報案人:劉家駿)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第57至5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劉家駿)、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第63至70頁) 十二 【見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2號卷,下稱:本院卷】 ①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9日通清字第1140021153號函及附件: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戶名:劉家駿、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約定轉帳紀錄、網路銀行登入IP、手機綁定紀錄、開戶總約定書、掛失補發紀錄、被告劉家駿之相片、身份證影本、健保卡影本、被告劉家駿印鑑等(第19至45頁)。 ②永豐商業銀行114年6月16日做心詢字第1140606113號函及附件:永豐商業銀行帳戶(戶名:劉家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掛失補發等申請之異動紀錄、交易往來紀錄明細與網路銀行IP位置等。(第49至66頁) 十三 被告劉家駿113年4月9日調查筆錄 【見114偵1155號卷,卷㈠第35至39頁】 【見114偵2372號卷,第60至62頁】 十四 被告劉家駿114年1月25日、114年1月30日調查筆錄 【見114偵2372號卷,第9至11頁、第13至15頁】 十五 被告劉家駿114年3月5日訊問筆錄 【見114偵1155號卷,卷㈡第295至298頁】 十六 本院114年7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見本院卷,第95至112頁】 十七 本院114年8月12日審判程序筆錄 【見本院卷,第119至135頁】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