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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9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2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配偶 黃明憲受 刑 人 華佳珍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民國114年10月28日基檢汾乙114執聲他834字第114903042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黃明憲(下稱異議人)即受刑人華佳珍之配偶,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執行。因受刑人罹患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睡眠時無法自主呼吸,需佩戴連續正壓呼吸器治療,若入監執行恐有生命危險,經向檢察官聲請停止執行,詎料受刑人始收到基隆地檢署民國114年10月28日基檢汾乙114執聲他834字第1149030429號函文,否准受刑人停止執行之聲請,並要求受刑人於114年11月13日報到,逾期依法拘提、通緝。然受刑人因上開原因,若入監執行恐有生命危險,應認有暫緩執行之必要,原指揮命令應予撤銷另為妥適處分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固設有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得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前,停止執行之停止執行機制。然細繹該規定意旨,受刑人是否合於該款事由而應停止執行,仍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斟酌患病情狀決定,此係法律賦予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之裁量權限,倘未有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受刑人科刑裁判確定後,除有法定事故,依檢察官之指揮停止其執行外,檢察官本即應依裁判本旨指揮執行。是檢察官依確定裁判予以執行,自不生執行指揮不當之問題,即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4年度臺抗字第128號、112年度臺抗字第1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131號、114年度臺上字第44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4年1月15日確定在案,嗣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後,受刑人於114年10月31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延期執行,經檢察官認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否准受刑人之聲請等情,有受刑人所提出之基隆地檢署114年10月28日基檢汾乙114執聲他834字第1149030429號函憑參,並經本院調閱基隆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575號、114年度執聲字第896號等卷證核閱無訛。

足認檢察官係依據確定判決之內容依法指揮執行。

㈡受刑人雖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基

隆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阻塞性睡眠中止症,重度」,醫囑「病患因上述疾病於2025年09月03日接受多項生理睡眠檢查,使用連續正壓呼吸器壓力11.0cmH2O,睡眠呼吸中止指數可從128.8/hr降至13.5/hr,睡眠時需配戴連續正壓呼吸器治療」),而主張具備法定暫緩執行之要件,惟上開事由業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函請基隆長庚醫院查覆受刑人病情有無因執行刑罰而不能保其生命情事,經基隆長庚醫院於114年12月4日以長庚院基字第1141150286號函回覆(略以):依病歷記載,病人華佳珍睡眠呼吸中止指數為128.8小時,屬於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指數超過30/小時);睡眠呼吸中止症主要是於睡眠時發生呼吸道狹窄造成缺氧,研究統計上猝死風險會較正常人高,治療上會建議睡眠時配戴連續正壓呼吸器(CPAP),並控制體重,日常生活可自理無影響等情,有該院上開函文可佐(本院卷第47頁),檢察官斟酌上開各節後,認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進而否准受刑人暫緩執行之聲請,所為裁量經核並無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要無違法或不當,異議人徒憑己意再持相同事由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依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1項、第58條、第62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等規定,受刑人於入監執行前,如有不宜入監執行之情,監所自會拒絕收監,又如有在監所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亦得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相關規定對於罹病受刑人之醫療診治照顧已有周詳規範,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