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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4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思瑤指定辯護人 彭傑義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72號、第1974號、第1975號、第2094號、第2095號、第2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思瑤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 項亦有明定。

二、再所謂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於此範圍內,尚未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4 號解釋意旨,與憲法第8 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同此意旨)。

三、查被告吳思瑤於民國114年4月18日經檢察官起訴移審時,除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較輕之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之犯行外,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2次刑責至重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則否認犯行,辯稱只在場、未參與云云;然本件有被害人指證、共犯證述及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畫面截圖等證據在卷,本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2項、第328條、第302條、第305條、304條、第277條之加重強盜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之重罪,又重罪常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兼以被告在此之前,已有同性質之三人以上結夥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妨害自由罪、傷害罪等前科,現仍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本件再度觸犯妨害自由、加重強盜等罪,顯有反覆實施之虞,且本案尚待調查審理,如未予羈押,恐難防止被告逃亡及再犯,而無法擔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認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手段替代,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乃經合議庭評議,自114年4月18日起,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四、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114年7月17日),本案交互詰問程序尚進行中,仍有證人及共犯尚待對質詰問;又被告所涉加重強盜未遂罪之罪責極重,且涉有2次犯行,刑期亦可能甚長,兼以被告前所犯加重強盜未遂案件,仍在高院審理中,被告於短期內,甚且前案在司法程序進行中,仍舊再涉犯本件2次強盜未遂罪及妨害自由、傷害罪等犯行,顯見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強盜、傷害、妨害自由等犯行之虞,是被告所為均為刑期甚長、刑責至重之犯行,被告復否認犯行,亦足徵被告有高度逃亡之危險性。本院於114年7月11日訊問被告及審酌被告辯護人之意見,暨核閱全案卷證後,認本件被告涉犯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除本件外,另有加重強盜之案件尚在高院審理中,認被告仍有高度逃亡及反覆實施強盜、妨害自由、傷害等罪可能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01之1條第1項第2、4、6款之羈押事由,是本院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非予以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及日後執行之進行;因認仍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甚或向派出所報到等手段替代羈押,爰裁定被告自114年7月18日起,續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石蕙慈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裁判案由:強盜未遂等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