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4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思瑤指定辯護人 彭傑義律師(義務辯護律師)被 告 王若迪指定辯護人 魏敬峯律師(義務辯護律師)被 告 周雅玲指定辯護人 孫寅律師(義務辯護律師)被 告 張庭豪指定辯護人 黃教倫律師(義務辯護律師)被 告 余佑任上列被告因強盜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72號、第1974號、第1975號、第2094號、第2095號、第2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前段、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本件被告等人被訴加重強盜未遂、妨害自由、恐嚇取財等案件,因本案共犯眾多,犯罪事實多樣,卷證繁雜,事實及案情甚為冗雜繁複,法律價值之判斷及爭執點亦多,書類製作較為繁複耗時,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耗費及當事人之奔波勞頓、提解戒護人犯之不便,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石蕙慈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裁判案由:強盜未遂等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