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5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弘格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8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蘇弘格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事 實
一、蘇弘格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號5樓炫彩國際開發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炫彩企業社)之負責人,明知炫彩企業社於民國112年6月9日向日本商AMICO Co.,Ltd.(下稱AMICO公司)訂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貨品,係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真實單價所購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逃漏稅捐之犯意,在炫彩企業社內,偽造發票號碼00000000號、載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貨品名稱、數量、虛偽單價及虛偽總價之發票1紙(下稱本案發票),並於其上偽造AMICO公司職員「水野秀子」(已離職)之署押1枚,再交付予不知情之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7樓之3佶仁報關有限公司人員林正國,據以製作報單編號AA//12/K16/Z1177號進口報單後,於112年7月18日持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報關進口而行使之,以此方式逃漏進口稅新臺幣(下同)75,188元、營業稅97,745元、推廣貿易服務費752元,足以生損害於AMICO公司及基隆關對於進口報關文件審核與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嗣經基隆關發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關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蘇弘格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卷第96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坦承不諱(他卷第58頁,本院卷第96、104頁),有報單號碼AA//12/K16/Z1177進口報單、本案發票、駐日本代表處經濟組114年2月25日函、AMICO公司INVOICE、輸出許可通知書(他卷第5-12頁)、基隆關114年12月12日函、處分書、稅費資料、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75-83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以製作不實文書作為漏稅之方法,但因納稅義務人以詐術
方法逃漏所得稅本身即含有偽造文書進而詐欺之性質,稅捐稽徵法既有特別處罰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不另成立刑法上有關偽造文書之罪(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15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關稅」係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關稅法第2條定有明文。又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稅捐」係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稅捐稽徵法第2條亦有明文。從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所設之處罰規定,僅限於逃漏關稅以外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者,始有其適用,逃漏關稅部分,不能依該法條處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判決、97年度台非字第3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4.25之推廣貿易服務費」、「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實際收取比率及免收項目範圍,由主管機關擬訂」、「推廣貿易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分別為貿易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申言之,所謂「推廣貿易服務費」,係海關依據貿易法第21條規定代為收取之推廣貿易基金,非關稅或其他海關代徵之稅捐,是推廣貿易服務費既非稅捐,亦無稅捐稽徵法之適用。準此,被告使炫彩企業社逃漏之進口稅與推廣貿易服務費,即均非稅捐稽徵法第2條所定之稅捐,則漏報進口稅與推廣貿易服務費之行為,即毋須排除刑法詐欺得利罪之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本案發票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逃漏稅捐罪(營業稅部分)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進口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部分)。
㈡至起訴法條雖漏未引用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逃漏稅捐及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名,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記載被告提出偽造之本案發票向基隆關行使,致生損害於AMICO公司及我國關稅徵收之事實,應認已就被告逃漏稅捐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又被告所涉逃漏稅捐及詐欺得利等罪部分與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經本院於審理諭知被告此部分罪名,被告亦為認罪之表示(本院卷第96、105頁),已足以保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理,併此敘明。
㈢被告利用佶仁報關有限公司之不知情人員遂行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
㈣被告偽造AMICO公司前職員「水野秀子」署押1枚,係偽造本
案發票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逃漏稅捐罪處斷。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誠實申報納稅,竟
偽造不實資料持以報關行使,影響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惟斟酌被告已繳清稅款及罰鍰,有基隆關114年12月12日函及所附處分書、稅費資料、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於審理陳稱:專科畢業、業貿易商、須扶養未成年子女2名及母親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0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逃漏稅捐罪者,其逃漏之稅捐(應繳納未繳納之稅捐金額),性質上係以節省支出之方式,反向達成整體財產之實際增值,乃直接產自犯罪之所得,核屬刑法第38條之1規定之「犯罪所得」,自應依法宣告沒收。又因犯罪所得之沒收與稅捐之繳納,固然均係歸於國庫,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而獲益的「司法國庫」,並不等同於「稅捐國庫」,稅捐刑法在於保障國家之稅捐國庫利益,國家自係逃漏稅捐犯罪之被害人,而為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規定所稱之「被害人」。故逃漏之稅捐於行為後已向國稅局依法實際補繳者,其犯罪所得於補繳之範圍(全額或部分)內,既已實際合法發(繳)還被害人,依上開規定,在該範圍已毋庸再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罪所得與其因逃漏稅捐而必須受到行政裁罰無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4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因本案犯行所獲逃漏稅款利益含進口稅75,188元、營業稅97,745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752元,均為其犯罪所得,經主管機關依法追徵及裁罰後均已繳清,業如前述,依前開說明,不再予以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另本案發票上偽造之「水野秀子」署押1枚,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應諭知沒收,至本案發票業經交付予報關行轉交基隆關行使之,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筱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威齊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貨品名稱 數量 (packs) 真實單價(日圓) 真實總價(日圓) 虛偽單價(日圓) 虛偽總價(日圓) 1 P&G washing gel ball 4D refill(39 pieces)-Blue 9720 725 7,047,000 350 3,402,000 2 P&G washing gel ball 4D refill(36 pieces) -Green 8100 725 5,872,500 350 2,835,000 3 P&G washing gel ball 4D refill(36 pieces) -Peony 1944 725 1,409,400 350 680,400 4 P&G washing gel ball 4D refill (36 pieces)-White Leaf 1944 725 1,409,400 350 680,400 5 P&G washing gel ball 4D refill (36 pieces)-Lavender 1296 725 939,600 350 453,600附表二:
本案發票 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備註 INVOICE (NO:00000000) 「水野秀子」之署押1枚 他卷第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