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0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飛馨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認罪,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260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本件被告林璟伭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被告蔡飛馨因妨害風化案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1行「本件被告林璟伭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之記載,顯然誤寫,應更正為「本件被告蔡飛馨因妨害風化案件」;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鄭富容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