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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3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恒傑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恒傑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