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3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恒傑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恒傑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