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田長華
林修逸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亢和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田長華、林修逸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