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0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D000-B0000000A(甲男) 年籍詳卷
AD000-B0000000D(乙男)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55號、第4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籠
法 官 施添寶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