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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益誠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225號),被告經拘提到案後,坦承犯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益誠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經本院拘提到案後之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合議庭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鄭富容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