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龍傑選任辯護人 邱雅郡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被告因遺棄屍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249號、第9469號、114年度偵字第16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王龍傑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