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子超上列被告因遺棄屍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249號、第9469號、第1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子超因遺棄屍體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黃夢萱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