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惠蓮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惠蓮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