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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紫珊選任辯護人 彭傑義律師被 告 李惠玲選任辯護人 蔡聰明律師被 告 曾華彥

江秀珊上 二 人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被 告 吳慧玲選任辯護人 邱筱涵律師

劉海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吳紫珊犯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5「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5「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扣案已繳回犯罪所得43萬33元、縫紉機1台、IPAD1台及IPAD鍵盤1個,及扣案估價單5張、筆記本3本、業務職掌資料1本,均沒收。

二、李惠玲犯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4「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4「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

扣案之107年統一發票30本、107年進項傳票4本、藍色筆記本1本、筆記本1本、電腦資料1本、新晨印刷文具行統一發票(109年)38本,均沒收。

三、曾華彥犯如附表十一編號5至9「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編號5至9「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四、江秀珊犯如附表十一編號10至11「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編號10至11「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五、吳慧玲犯如附表十一編號12至15「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編號12至15「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事 實

一、吳紫珊自民國105年間起至110年8月間止,係基隆市政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下稱終身教育科)約僱人員,負責該科之推算、經費規劃、申請及核銷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李惠玲係新晨印刷文具行(下稱新晨印刷行)負責人,曾華彥係陽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金公司)負責人,江秀珊係婕映企業社會計(負責人王勝弘之配偶),吳慧玲係和大文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和大公司)兼辦會計,李惠玲、曾華彥、江秀珊、吳慧玲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10條規定而分別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經辦會計人員。吳紫珊明知請領支用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下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核銷經辦公務活動及辦公室之文具,應有實際採購之事實,並應於實際採購或向廠商洽訂後,持單據辦理核銷,不得以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詐領款項,竟與李惠玲、曾華彥、江秀珊、吳慧玲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吳紫珊與李惠玲均明知附表一所示新晨印刷行開立之發票未實際出貨或僅有部分出貨,吳紫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及與李惠玲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吳紫珊製作不實採購價額及數量之動支經費請示單,上陳不知情之終身教育科科長薛莉萍(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審核核准採購。吳紫珊再向李惠玲(不知吳紫珊係要詐取財物)要求開立附表一未實際出貨或僅有部分出貨之不實發票,交由吳紫珊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續經上陳予不知情之薛莉萍等人審核該等原始憑證黏存單,核章准予驗收通過後,送交基隆市政府會計單位核銷請款,致使不知情之基隆市政府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誤信附表一所示不實發票及核銷資料為真實,而准予核銷撥款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發票金額款項至新晨印刷行帳戶,及撥款附表一編號4至18所示發票金額款項至吳紫珊設於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個人帳戶(由吳紫珊以不實之代墊款名義請領)。期間吳紫珊除向新晨印刷行領取與發票內容不符之文具用品外,並要求李惠玲於109年8月31日,以寄存款代購行動冰箱1台【單價新臺幣(下同)8400元】供吳紫珊個人使用。吳紫珊另於108年初某日,指示李惠玲將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剩餘寄存款,連同其他寄存款以現金2萬8395元交付吳紫珊自行運用,並於110年4月27日與李惠玲結清款項,由李惠玲將剩餘寄存款6700元現金送至吳紫珊辦公室座位,交付予吳紫珊。

㈡、吳紫珊與曾華彥均明知附表二編號1至7、9、10、12至14、16至24所示陽金公司開立之發票未實際出貨(附表二編號8、1

1、15非起訴範圍),吳紫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及與曾華彥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吳紫珊製作不實採購價額及數量之動支經費請示單,上陳不知情之薛莉萍(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審核核准採購。吳紫珊再向曾華彥(不知吳紫珊係要詐取財物)要求開立附表二編號1至7、9、10、12至14、16至24未實際出貨之不實發票,交由吳紫珊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續經上陳予不知情之薛莉萍等人審核該等原始憑證黏存單,核章准予驗收通過後,送交基隆市政府會計單位核銷請款,致使不知情之基隆市政府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誤信附表二編號1至7、9、10、12至14、16至24所示不實發票及核銷資料為真實,而准予核銷撥款至陽金公司帳戶。曾彥華並依吳紫珊指示分別於107年2月間某日、108年9月12日、108年12月11日、110年4月間某日,以寄存款代購縫紉機(單價5345元)、IPAD(單價1萬7700元)、IPAD鍵盤(單價5500元)、筆記型電腦(單價2萬元)供吳紫珊個人使用。另於105年及106年間,吳紫珊先後指示曾華彥將剩餘寄存款以現金3萬5150元及1萬3860元交付予其收取,留存於陽金公司寄存款尚1萬2550元。

㈢、吳紫珊與江秀珊均明知附表三所示婕映企業社開立之發票未實際交易,吳紫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及與江秀珊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吳紫珊製作不實採購價額及數量之動支經費請示單,上陳不知情之薛莉萍(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審核核准採購。吳紫珊再向江秀珊(不知吳紫珊係要詐取財物)要求開立附表三未實際交易之不實發票(附表三編號1至3發票,係委請不知情之婕映企業社會計蔡秀玲開立),交由吳紫珊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續經上陳予不知情之薛莉萍等人審核該等原始憑證黏存單,核章准予驗收通過後,送交基隆市政府會計單位核銷請款,致使基隆市政府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誤信附表三所示不實發票及核銷資料為真實,而准予核銷撥款至婕映企業社帳戶4筆,共11萬9300元,其中107830元尚留存於婕映企業社。

㈣、吳紫珊與吳慧玲均明知附表四所示和大公司開立之發票未實際出貨,吳紫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及與吳慧玲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吳紫珊製作不實採購價額及數量之動支經費請示單,上陳不知情之薛莉萍(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審核核准採購。吳紫珊再向吳慧玲(不知吳紫珊係要詐取財物)要求開立附表四未實際出貨之不實發票,交由吳紫珊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續經上陳予不知情之薛莉萍等人審核該等原始憑證黏存單,核章准予驗收通過後,送交基隆市政府會計單位核銷請款,致使基隆市政府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誤信附表四所示不實發票及核銷資料為真實,而准予核銷撥款至和大公司帳戶20筆,共11萬4,289元,其中809元尚留存於婕映企業社。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案據以認定被告吳紫珊、李惠玲、曾華彥、江秀珊及吳慧玲(下稱被告5人)犯罪之供述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經檢察官、被告5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5人坦承不諱,且據證人謝秀芬於調詢、偵查(110偵5608卷二,第109-120、125-129頁)、證人蔡秀鈴於調詢(113偵7635卷四,第149-155頁)、證人邱湘敏於調詢、偵訊(110偵5608卷二,第151-160、173-175頁;113偵7635卷四,第72-75頁)、證人黃思涵、周書瑜、李蕙君、施沈峯於調詢(113偵7635卷四,第89-94、101-

106、124-128、139-142頁)、證人薛莉萍於調詢、偵查中(110偵5608卷二,第265-283、第331-334頁;113偵7635卷一,第81-87頁;113偵7635卷三,第201-204頁)、證人馬嘉、周祐華於調詢、偵查(110偵5608卷二,第133-142、145-147、179-193、219-222頁)、證人楊明珍、郭佳雯、李上泰於調詢(113偵7635卷一,第119-131、161-166頁)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五至九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5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5人所犯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規範目的及保護法益,係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兼有維護公務員廉潔之作用,以避免因公務員之誠實廉潔形象受損,致使國民對其公正執行職務喪失信賴。因此,該條款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依上開立法旨趣及保護法益從廣義解釋,係指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而予以利用者而言,而所利用之機會,並不限於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尚包括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且此機會,亦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另犯該罪之施用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97、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吳紫珊為終身教育科約僱人員,負責該科之推算、經費規劃、申請及核銷等業務權限,其於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經費申請、核銷中,均為請購、經費核銷程序之負責人,故其以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方式分別詐得款項,依上開說明,自合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要件無訛。

二、事實欄一、㈠部分:

㈠、核被告吳紫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㈡、核被告李惠玲就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㈢、被告吳紫珊與李惠玲就上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吳紫珊就附表一編號1至6(107年)、編號7、8(108年)、編號9至11(109年)、編號12至18(110年)之各年度先後多次所為犯行,就各年度,各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公務員登記載不實文書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於整體詐領費用、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計畫下,為數個接續進行之犯罪舉動,且各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被告李惠玲就上開年度,亦分別基於同一犯意而為行使偽造公務員登記載不實文書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犯行,為數個接續進行之犯罪舉動,亦各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均各論以一罪。

㈤、被告吳紫珊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李惠玲所犯上開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於各罪手段間,均有行為局部同一性,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分別論以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吳紫珊部分)、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被告李惠玲部分)。

㈥、被告吳紫珊、李惠玲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事實欄一、㈡部分:

㈠、核被告吳紫珊就事實欄一、㈡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㈡、核被告曾華彥就事實欄一、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㈢、被告吳紫珊與曾華彥就上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吳紫珊就附表二編號1至3(105年)、編號4至7、9至10(106年)、編號12至13、16(107年)、編號14、17至21(108年)、編號22至24(109年)之各年度先後多次所為犯行,就各年度,各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公務員登記載不實文書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於整體詐領費用、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計畫下,為數個接續進行之犯罪舉動,且各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被告曾華彥就上開年度,亦分別基於同一犯意而為行使偽造公務員登記載不實文書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犯行,為數個接續進行之犯罪舉動,亦各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均各論以一罪。

㈤、被告吳紫珊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曾華彥所犯上開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於各罪手段間,均有行為局部同一性,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分別論以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吳紫珊部分)、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被告曾華彥部分)。

㈥、被告吳紫珊、曾華彥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事實欄一、㈢部分:

㈠、核被告吳紫珊就事實欄一、㈢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㈡、核被告江秀珊就事實欄一、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㈢、被告吳紫珊與江秀珊就上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吳紫珊就附表三編號1至3(105年)、編號4(109年)之各年度先後多次所為犯行,就各年度,各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公務員登記載不實文書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於整體詐領費用、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計畫下,為數個接續進行之犯罪舉動,且各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被告江秀珊就上開年度,亦分別基於同一犯意而為行使偽造公務員登記載不實文書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犯行,為數個接續進行之犯罪舉動,亦各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均各論以一罪。

㈤、被告吳紫珊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江秀珊所犯上開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於各罪手段間,均有行為局部同一性,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分別論以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吳紫珊部分)、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被告江秀珊部分)。

㈥、被告吳紫珊、江秀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事實欄一、㈣部分:

㈠、核被告吳紫珊就事實欄一、㈣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㈡、核被告吳慧玲就事實欄一、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㈢、被告吳紫珊與吳慧玲就上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吳紫珊就附表四編號1至4(107年)、編號5至12(108年)、編號13至17(109年)、編號19至20(110年)之各年度先後多次所為犯行,就各年度,各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公務員登記載不實文書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於整體詐領費用、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計畫下,為數個接續進行之犯罪舉動,且各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被告吳慧玲就上開年度,亦分別基於同一犯意而為行使偽造公務員登記載不實文書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犯行,為數個接續進行之犯罪舉動,亦各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均各論以一罪。

㈤、被告吳紫珊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吳慧玲所犯上開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於各罪手段間,均有行為局部同一性,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分別論以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吳紫珊部分)、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被告吳慧玲部分)。

㈥、被告吳紫珊、吳慧玲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刑罰之減輕:

㈠、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紫珊就本案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偵查中即已自白,且於偵查中,被告江秀珊已將吳紫珊留存於婕映企業社款項10萬7830元繳回,本院審理中,被告曾華彥、吳慧玲分別將吳紫珊留存於陽金公司、和大公司之寄存款12550元、609元繳回,而被告吳紫珊則繳回扣除前開已繳回及扣案相當於犯罪所得財物後之餘額430033元(詳如附表十所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查扣犯罪所得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卷㈠第185、197-209頁)、本院收費通知暨114年7月15日贓款字第56、57號收據、本院收費通知暨115年1月6日贓款字第4號收據可稽(本院卷㈠第149-152頁;卷㈡第47-48頁),應依前開規定,就其所犯事實欄一、㈠至㈣各次犯行,均減輕其刑。

㈡、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由於本條例之訂定,在於改造風氣,嚴懲重大之貪污。惟對於所得或所圖得之財物在5萬元以下之行為,因情節較為輕微,為避免處罰過於嚴苛,期能以較輕之刑罰相繩,達到感化而防再犯之目的,以免輕罪重罰之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41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貪污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等一切情節予以認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7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吳紫珊所犯如附表十【一、新晨印刷行】之107年度、108年度、109年度;附表十【二、陽金公司】之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109年度;附表十【

三、婕映企業社】之105年度;附表十【四、和大公司】之107年度、109年度、110年度各次犯行詐得之金額,經核均在5萬元以下,核屬情節輕微,爰就前開各罪,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㈢、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法定刑則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然縱同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人或共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為滿足個人私慾,憑藉公務員職權或身分圖謀大量不法私利,甚或僅係因一時失慮而為之,其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的法定最低本刑則屬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被告吳紫珊就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犯各次犯行所詐得之款項,金額非鉅,與其他貪污動搖國家威信與政府機能、導致政治不安等情況相比,其犯罪情節、惡性均非重大,且被告吳紫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認犯行,復於審理中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堪認其深具悔意;被告李惠玲、曾華彥、江秀珊及吳慧玲各自與吳紫珊共犯事實欄一、㈠㈡㈢㈣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係因長久業務往來緣故,應吳紫珊要求,而提供不實發票給吳紫珊,所開立之發票金額非鉅,其犯罪情節、惡性均非重大,本院認為被告吳紫珊縱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刑度,及被告李惠玲、曾華彥、江秀珊及吳慧玲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最低刑度,尚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吳紫珊部分,則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六、爰以行為人為基礎,審酌被告吳紫珊時任基隆市政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約僱人員,負責經費規劃、申請及核銷等業務,理應奉公守法,卻利用職務上機會,要求被告李惠玲、曾華彥、江秀珊、吳慧玲開立不實發票,並登載於原始憑證黏存單等文書,以詐取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之財物,有違公務員廉潔之要求,並損害國家公務員廉潔端正之形象,實有不該;被告李惠玲、曾華彥分別為公司負責人,江秀珊、吳慧玲分別為公司會計,配合吳紫珊要求開立不實發票憑證,亦屬可議;惟念被告5人坦承犯行,且已配合繳回犯罪所得,業如前述,顯知悔悟,犯後態度尚佳;並衡酌吳紫珊詐得之金額非鉅,被告5人均無前科,素行良好,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情節、所獲利益,及被告吳紫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需要撫養兩位未成年小孩、被告李惠玲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為新晨印刷行負責人,不需要撫養任何人、被告曾華彥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陽金公司擔任助理,不需要撫養任何人、被告江秀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婕映企業社做助理工作,不需要撫養任何人、被告吳慧玲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和大公司做會計,不需要撫養任何人等之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㈡第33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暨衡酌被告5人所犯上揭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暨犯罪之危害情況、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類型、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爰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七、緩刑宣告:被告吳紫珊、李惠玲、曾華彥、江秀珊及吳慧玲,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本院審酌被告吳紫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雖有不當,然就本案犯行始終坦認不諱,並已繳交犯罪所得,甚具悔意,被告李惠玲、曾華彥、江秀珊及吳慧玲開立不實發票憑證,使公務員登載於文書上,雖屬可議,然其等亦承認犯行,並將所保管之款項繳回,諒被告5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倘令其等入監服刑,恐未收教化之效,先受與社會隔絕之害,以刑事法律制裁本即屬最後手段性,刑罰對於被告之效用有限,作為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藉由緩刑期間形成心理強制作用,更可達使被告自發性改善更新、戒慎自律之刑罰效果,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八、褫奪公權: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吳紫珊所犯皆為貪污治罪條例罪名,且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皆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分別宣告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5「罪名、應處刑罰欄」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復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被告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本案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既遂犯行所詐得之款項,詳如附表十所示,均為其犯罪所得,合計應繳回數額為43萬33元,且已全數繳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扣案縫紉機1台、IPAD1台、IPAD鍵盤1個,為被告吳紫珊以犯罪所得變得之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㈢、扣案被告吳紫珊所有之估價單5張、筆記本3本、業務職掌資料1本;被告李惠玲所有之107年統一發票30本、107年進項傳票4本、藍色筆記本1本、筆記本1本、電腦資料1本、新晨印刷文具行統一發票(109年)38本,分別為被告吳紫珊、李惠玲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㈣、被告吳紫珊、李惠玲及第三人婕映企業社、陽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其餘遭扣押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涉,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筱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育彤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附表一(新晨印刷行)編號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發票編號 廠商出貨狀況 原始憑證黏存單:經辦 原始憑證黏存單:驗收 1 107.8.13 10,185 EN00000000 未出貨 吳紫珊 薛莉萍 2 107.10.23 9,800 GK00000000 僅部分出貨(768元未出貨) 吳紫珊 薛莉萍 3 107.11.30 9,760 JG00000000 未出貨 吳紫珊 督學李瑞彬(代理人)(薛莉萍請假) 4 107.11.13 3,000 JG00000000 僅部分出貨(1500元未出貨) 吳紫珊 薛莉萍 5 107.11.23 6,000 JG00000000 未出貨 吳紫珊 薛莉萍 6 107.11.23 2,500 JG00000000 僅部分出貨(1900元未出貨) 吳紫珊 薛莉萍 7 108.6.17 10,416 PV00000000 未出貨 吳紫珊 督學李瑞彬(代理人)(薛莉萍請假) 8 108.11.13 10,230 VH00000000 未出貨 吳紫珊 督學李瑞彬(代理人)(薛莉萍請假) 9 109.4.28 10,230 ZC00000000 未出貨 吳紫珊 薛莉萍 10 109.11.13 10,230 GG00000000 未出貨 吳紫珊 薛莉萍 11 109.12.18 13,200 GG00000000 未出貨 吳紫珊 薛莉萍 12 110.1.14 18,700 JE00000000 未出貨 吳紫珊 薛莉萍 13 110.1.20 5,000 JE00000000 未出貨 (原始憑證黏存單遺漏) 經費概算表承辦人欄位: 吳紫珊 (原始憑證黏存單遺漏) 經費概算表科長欄位: 薛莉萍 14 110.1.20 3,000 JE00000000 未出貨 (原始憑證黏存單遺漏) 經費概算表承辦人欄位: 吳紫珊 (原始憑證黏存單遺漏) 經費概算表科長欄位: 薛莉萍 15 110.3.9 10,000 KZ00000000 未出貨 吳紫珊 薛莉萍 16 110.3.25 8,000 KZ00000000 未出貨 吳紫珊 薛莉萍 17 110.3.25 12,000 KZ00000000 未出貨 吳紫珊 薛莉萍 18 110.4.27 10,560 KZ00000000 未出貨 吳紫珊 薛莉萍

附表二(陽金公司)編號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發票編號 廠商出貨狀況 原始憑證黏存單:經辦 原始憑證黏存單:驗收 1 105.9.23 (起訴書附表二誤繕105.09.29) 10500 DS00000000 未出貨(以維修電腦名義開立不 實發票3張)。 三張發票開立金額3萬7500元, 其中2350元替吳紫珊購買不詳物品,其餘退現金。 吳紫珊 謝仲威(時任教育處科長) 2 105.10.27 13500 DS00000000 吳紫珊 謝仲威(時任教育處科長) 3 105.11.4 13500 EJ00000000 吳紫珊 李上泰(時任教育處科長) 4 106.11.15 15600 QX00000000 出貨品項不符(以維修電腦名義 開立不實發票4張)。購買私人 物品(電暖器-6570元等),剩餘 金額1萬3,860元以現金交付吳 紫珊。私人物品流向不明。 吳紫珊 郭佳雯(時任教育處科長) 5 106.11.20 900 QX00000000 吳紫珊 薛莉萍 6 106.11.20 3600 QX00000000 吳紫珊 薛莉萍 7 106.12.4 8650 QX00000000 黃思涵(經辦)、吳紫珊(經費推算) 督學陳伶伶(代理) 8 106.12.4 (未起訴) 1450 QX00000000 實際出貨 周書瑜(經辦)、吳紫珊(經費推算) 督學陳伶伶(代理) 9 106.12.20 7280 QX00000000 出貨品項不符(以維修電腦名義 開立不實發票2張)。購買私人物品(藍芽耳機APPLLE-5990元、布幕-3200元),剩餘金額留 存於陽金公司帳戶。私人物品流向不明。 周書瑜(經辦)、吳紫珊(經費推算) 郭佳雯(時任教育處科長) 10 106.12.20 6960 QX00000000 周書瑜(經辦)、吳紫珊(經費推算) 郭佳雯(時任教育處科長) 11 107.1.8 (未起訴) 3850 YW00000000 實際出貨 李文慈(經辦)、吳紫珊(經費推算) 薛莉萍 12 107.2.6 999 YW00000000 出貨品項不符(以維修電腦名義開立不實發票3張)。購買私人 物品(陽金電腦豪華型-1萬2000 元、縫紉機-5345元),共1萬 7345元,剩餘金額留存於陽金 公司帳戶。縫紉機-5345元遭被告吳紫珊取回家中私用,已扣押,其餘私人物品流向不明。 邱湘敏(經辦)、吳紫珊(經費推算) 薛莉萍 13 107.2.7 16600 YW00000000 邱湘敏(經辦)、吳紫珊(經費推算) 薛莉萍 14 108.6.14 6530 PV00000000 吳紫珊 督學李瑞彬(代理人) (薛莉萍請假) 15 107.8.10 (未起訴) 17400 EN00000000 不明 X X 16 107.12.5 5990 JG00000000 出貨品項不符(以維修電腦名義 開立不實發票3張)。購買私人物品(蘋果IPAD AIR 64G-1萬7700、行動電源MIPOW CUBE00000-0000元),剩餘金額 留存於陽金公司帳戶。蘋果 IPAD AIR 64G-1萬7700元遭被告吳紫珊取回家中私用,已扣押,其餘私人物品流向不明。 吳紫珊 督學李瑞彬(代理人) (薛莉萍請假) 17 108.4.16 8000 MY00000000 周書瑜(經辦)、吳紫珊(經費推算) 薛莉萍 18 108.9.23 9590 TP00000000 吳紫珊 薛莉萍 19 108.6.17 17400 PV00000000 出貨品項不符(以維修電腦名義 開立不實發票3張)。購買私人物品(IPAD鍵盤-5500元、IPAD 筆-3300元),剩餘金額留存於陽金公司帳戶。IPAD鍵盤-5500元遭被告吳紫珊取回家中私用,已扣押。 吳紫珊 督學李瑞彬(代理人) (薛莉萍請假) 20 108.11.26 8600 VL00000000 周書瑜(經辦)、吳紫珊(經費推算) 督學李瑞彬(代理人) (薛莉萍請假) 21 108.12.4 5300 VL00000000 李蕙君(經辦)、吳紫珊(經費推算) 督學李瑞彬(代理人) (薛莉萍請假) 22 109.2.19 11600 XH00000000 出貨品項不符(以維修電腦名義 開立不實發票3張)。購買私人物品(IPAD平版9.7吋3G/32G-6260元、ASUS IPAD 福利品 Zenpad Z10-7345元),剩餘金額 留存於陽金公司帳戶。私人物品流向不明。 施沈峯(經辦)、吳紫珊(經費推算) 督學李瑞彬(代理人) (薛莉萍請假) 23 109.6.9 11600 AX00000000 李蕙君(經辦)、吳紫珊(經費推算) 薛莉萍 24 109.8.7 11600 CS00000000 吳紫珊 督學李瑞彬(代理人) (薛莉萍請假)附表三(婕映企業社)編號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發票編號 廠商出貨狀況 原始憑證黏存單:經辦 原始憑證黏存單:驗收 1 105.11.10 14,800 EJ00000000 不明 吳紫珊 郭佳雯 2 105.12.2 3,500 EJ00000000 未出貨 吳紫珊 郭佳雯 3 105.12.6 5,000 EJ00000000 不明 吳紫珊 郭佳雯 4 109.11.4 96,000 GG00000000 未出貨 吳紫珊 薛莉萍

附表四(和大公司)編號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發票編號 廠商出貨狀況 原始憑證黏存單:經辦 原始憑證黏存單:驗收 1 107.4.9 9,500 AT00000000 不明 吳紫珊 薛莉萍 2 107.7.13 6,211 EN00000000 不明 吳紫珊 薛莉萍 3 107.11.7 7,250 JG00000000 不明 吳紫珊 督學李瑞彬(代理人) 4 107.11.23 974 JG00000000 不明 吳紫珊 薛莉萍 5 108.3.13 3,630 MY00000000 不明 吳紫珊 薛莉萍 6 108.4.25 8,365 MY00000000 不明 吳紫珊 李瑞彬 7 108.5.21 4,500 PV00000000 不明 吳紫珊 督學李瑞彬(代理人) 8 108.6.17 6,000 PV00000000 不明 吳紫珊 督學李瑞彬(代理人) 9 108.9.2 9,867 TP00000000 不明 吳紫珊 薛莉萍 10 108.10.4 12,000 TP00000000 不明 吳紫珊 薛莉萍 11 108.11.26 6,000 VL00000000 不明 吳紫珊 督學李瑞彬(代理人) 12 108.11.27 250 VL00000000 不明 吳紫珊 督學李瑞彬(代理人)附表五【犯罪事實一、㈠之非供述證據】㈠動支經費請示單及發票等 【編號1】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1792)、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EN00000000,10,185元):113偵7635卷㈠頁183。 ⒊上開款項匯入新晨印刷行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183至186) 【編號2】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366)、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GK00000000,9,800元):113偵7635卷㈠頁191。 ⒊上開款項匯入新晨印刷行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188至191) 【編號3】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887)、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各1份。 ⒉統一發票(JG00000000,9760元):113偵7635卷㈠頁199。 ⒊上開款項匯入新晨印刷行之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193至199) 【編號4、5、6】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735)、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JG00000000,3,000元):113偵7635卷㈠頁209(編號4) 統一發票(JG00000000,6,000元):113偵7635卷㈠頁208(編號5) 統一發票(JG00000000,2,500元):113偵7635卷㈠頁211(編號6) ⒊上開款項均匯入吳紫珊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03至205、208、209、211) 【編號7】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1411)、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PV00000000,10,416元):113偵7635卷㈠頁216。 ⒊上開款項匯入吳紫珊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13至216) 【編號8】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823)、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VH00000000,10,230元):113偵7635卷㈠頁220。 ⒊上開款項匯入吳紫珊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17至220) 【編號9】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1037)、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ZC00000000,10,230元):113偵7635卷㈠頁224。 ⒊上開款項匯入吳紫珊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21至224) 【編號10】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3021)、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GG00000000,10,230元):113偵7635卷㈠頁228。 ⒊上開款項匯入吳紫珊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25至228) 【編號11】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3616)、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GG00000000,13,200元):113偵7635卷㈠頁232。 ⒊上開款項匯入吳紫珊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29至232) 【編號12】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0066)、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JE00000000,18,700元):113偵7635卷㈠頁236。 ⒊上開款項匯入吳紫珊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33至236) 【編號13、14】 ⒈原住民族委員會109年12月25日原民教字第10900773751號函暨所附10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評鑑日程表1份、經費概算表1份。 ⒉統一發票(JE00000000,5,000元):110他969卷頁215(編號13)。 統一發票(JE00000000,3,000元):110他969卷頁217(編號14)。 ⒊基隆市政府114年9月8日基府教終貳字第1140243581號函暨所附付款憑證等件。 ⒋上開款項匯入吳紫珊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37至241;110年度他字第969號卷第215、217頁;本院卷㈠第397-416頁) 【編號15】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0584)、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KZ00000000,10,000元):113偵7635卷㈠頁246。 ⒊上開款項匯入吳紫珊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43至246) 【編號16、17】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0781)、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KZ00000000,8,000元):113偵7635卷㈠頁252(編號16)。 統一發票(KZ00000000,12,000元):113偵7635卷㈠頁251(編號17)。 ⒊上開款項匯入吳紫珊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47至252) 【編號18】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1180)、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KZ00000000,10,560元):113偵7635卷㈠頁256。 ⒊上開款項匯入吳紫珊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53至256) ㈡被告吳紫珊之隨身硬碟帳記資料。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㈠頁155;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㈡頁45) ㈢被告李惠玲之筆記本、藍色筆記本及電腦資料。 ★109/8/31直接下單訂購行動冰箱8400(110他969頁135)【上開記載購買之行動冰箱即被告吳紫珊遭查扣之行動冰箱1台】。 (110年度他字第969號卷頁123至140;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㈡頁59-67) ㈣新晨文具行發票1份。 (110年度他字第969號卷頁141至164、187-225) ㈤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⒈執行時間:113年6月21日下午1時15分至同日下午1時55分。 ⒉處所:基隆市○○區○○街000號5樓 ⒊受執行人:吳紫珊 ⒋扣案物: ①LG ARD-C22便攜式冰箱1台(即行動冰箱,以附表一款項購買)。 ②JANOME J-820縫紉機1台(以附表二款項購買)。 ③IPAD 鍵盤1台(以附表二款項購買)。 ④IPAD AIR3 平版(pw:710927)1台(以附表二款項購買)。 ⑤ASUS X515J 筆記型電腦1台(以附表二款項購買)。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75至79) ㈥臺灣銀行帳戶(戶名:吳紫珊,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各1份。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㈢頁93至136) ㈦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戶名:新晨印刷文具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影本、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110年度他字第969號卷頁37至39、61至75)附表六【犯罪事實一、㈡之非供述證據】㈠動支經費請示單及發票等 【編號1】 ⒈統一發票、維修單各1份。 ⒉統一發票(DS00000000,10,500元):110偵5608卷㈠頁181。 ☆附表二編號1發票日期誤載為105.9.29,正確為:105.9.23。 ⒊基隆市政府114年9月8日基府教終貳字第1140243581號函暨所附付款憑證等件。 ⒋上開款項匯入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㈠頁181、183;本院卷㈠頁397-416) 【編號2】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280)、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DS00000000,13,500元):113偵7635卷㈠頁266。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63至266) 【編號3】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EJ00000000,13,500元):113偵7635卷㈠頁269。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67至269) 【編號4】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509)、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QX00000000,15,600元):113偵7635卷㈠頁273。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71至273) 【編號5、6】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581)、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QX00000000,900元):113偵7635卷㈠頁278(編號5)。 統一發票(QX00000000,3,600元):113偵7635卷㈠頁277(編號6)。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75至278) 【編號7】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809)、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QX00000000,8,650元):113偵7635卷㈠頁286。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83至286) 【編號8】 ☆因有出貨單(110偵5608卷㈠頁193),有實際出貨,未起訴。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810)、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QX00000000,1,450元,喇叭-羅技2台):113偵7635卷㈠頁281。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79至281) 【編號9、10】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各1份 ⒉統一發票(QX00000000,7,280元):113偵7635卷㈠頁289(編號9)。 統一發票(QX00000000,6,960元):113偵7635卷㈠頁291(編號10)。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87至291) 【編號11】 ☆因有物品增加單、出貨單(110偵5608卷㈠頁193、113偵7635卷㈠頁297),有實際出貨,未起訴。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0064)、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YW00000000,3,850元,液晶螢幕1台):113偵7635卷㈠頁296。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93至297) 【編號12】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0284)、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YW00000000,999元):113偵7635卷㈠頁302。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99至302) 【編號13】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0283)、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YW00000000,16,600元):113偵7635卷㈠頁306。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03至306) 【編號14】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1414)、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PV00000000,6,530元):113偵7635卷㈠頁310。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07至310) 【編號15】 ☆僅發票無核銷資料,未起訴。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㈠頁235) 【編號16】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892)、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JG00000000,5,990元):113偵7635卷㈠頁320。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17至320) 【編號17】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0794)、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MY00000000,8,000元):113偵7635卷㈠頁324。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21至324) 【編號18】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195)、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TP00000000,9,590元):113偵7635卷㈠頁328。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25至328) 【編號19】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1404)、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PV00000000,17,400元):113偵7635卷㈠頁314。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11至314) 【編號20】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921)、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VL00000000,8,600元):113偵7635卷㈠頁332。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29至332) 【編號21】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各1份 ⒉統一發票(VL00000000,5,300元):113偵7635卷㈠頁335。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33至335) 【編號22】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0397)、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XH00000000,11,600元):113偵7635卷㈠頁340。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37至340) 【編號23】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1402)、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AX00000000,11,600元):113偵7635卷㈠頁344。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41至344) 【編號24】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1908)、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CS00000000,11,600元):113偵7635卷㈠頁348。 ⒊上開款項匯入陽金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內。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45至348) ㈡被告吳紫珊之隨身硬碟帳記資料。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㈠頁155;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㈡頁45) ㈢被告吳紫珊與陽金公司曾華彥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1份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㈠頁157至159) ㈣陽金公司進出帳相關憑證資料(包括維修單、發票、出貨單、派遣單等)暨釋明各1份(★為釋明內容)。 ⒈釋明一:附表二編號1至3。 ★合計開立:37,500元,購買不詳物品:2,350元,餘款35,150元已退現金給吳紫珊。 ⒉釋明二:附表二編號4至8(惟編號8實際出貨未起訴,詳110偵5608卷㈠193頁出貨單)。 ★合計開立(編號4至7):28,750元,購買電暖氣(6,570元)及不詳物品,餘款13,860元已退現金給吳紫珊。 ⒊釋明三:附表二編號9至11(惟編號11實際出貨未起訴,詳110偵5608卷㈠193頁出貨單、113偵7635卷㈠297頁物品增加單)。 ★合計開立(編號9至10):14,620元【編號9、10總金額應該為14,240元】,購買APPLE藍芽耳機(5,990元)、布幕(3,200元),餘款留存於陽金公司。 ◎餘額:1,630元(113偵7635卷㈡頁87)。 ⒋釋明四:附表二編號12至14。 ★合計開立(編號12至14):24,129元,購買陽金豪華型電腦1台(12,000元,由邱湘敏簽收)、縫紉機1台(5,345元),餘款留存於陽金公司。 ◎餘額:5,839元(113偵7635卷㈡頁92)。 ⒌釋明五:附表二編號15至18(惟編號15僅發票,無核銷文書未起訴): ★合計開立(編號15至18)40,980元【是否應扣除未起訴之編號15金額):23,580元】,購買IPAD AIR 64G(17,700元)、行動電源MIPOW CUBE10000(3,500元),共計購買私人物品20,500元【上開物品總金額為21,200元】,餘款留存於陽金公司。 ◎餘額:18,040元(113偵7635卷㈢頁6) ⒍釋明六:附表二編號19至21。 ★合計開立(編號19至21):31,300元,購買IPAD鍵盤(5,500元)、IPAD筆(3,300元),餘款留存於陽金公司。 ◎:尚有10,000元(113偵7635卷㈢頁23) ⒎釋明七:附表二編號22至24。 ★合計開立(編號22至24):34,800元,購買IPAD 平版(6,260元)、ASUS IPAD福利品(7,345元),餘款留存於陽金公司。 ◎:剩餘12,550元(113偵7635卷㈢頁26)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㈠頁173至293;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㈡頁71至97;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㈢頁5至41) ㈤基隆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隆市政府教育處物品增加單1份(附表二編號11實際出貨)。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97) ㈥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⒈執行時間:113年6月21日下午1時15分至同日下午1時55分。 ⒉處所:基隆市○○區○○街000號5樓 ⒊受執行人:吳紫珊 ⒋扣案物: ①LG ARD-C22便攜式冰箱1台(即行動冰箱,以附表一款項購買)。 ☆110他969頁135。 ②JANOME J-820縫紉機1台(以附表二款項購買)。 ☆113偵7635卷㈡頁94。 ③IPAD 鍵盤1台(以附表二款項購買)。 ☆113偵7635卷㈢頁20。 ④IPAD AIR3 平版(pw:710927)1台(以附表二款項購買)。 ☆113偵7635卷㈢頁8。 ⑤ASUS X515J 筆記型電腦1台(以附表二款項購買)。 ☆110偵5608卷㈡頁288、291、295至298。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75至79) ㈦陽金公司曾華彥協助整理之不實發票明細表1份。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㈠頁295) ㈧基隆市政府政風處112年8月4日基府政查密字第1120000160號函暨所附基隆市政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105-110年歷年財產清冊1份。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7月18日調隆肅字第11256519510號函1份。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3至51)附表七【犯罪事實一、㈢之非供述證據】㈠動支經費請示單及發票等 【編號1】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392)、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EJ00000000,14,800元):113偵7635卷㈠頁354。 ⒊上開款項匯入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51至354) 【編號2】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763)、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EJ00000000,3,500元):113偵7635卷㈠頁358。 ⒊上開款項匯入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55至358) 【編號3】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761)、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EJ00000000,5,000元):113偵7635卷㈠頁362。 ⒊上開款項匯入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59至362) 【編號4】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865)、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GG00000000,96,000元):113偵7635卷㈠頁365。 ⒊上開款項匯入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63至366) ㈡被告吳紫珊之筆記本及婕映企業社對應之發票1份。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㈠頁119-121;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㈡頁33、35) ㈢婕映企業社之工作單。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㈠頁115-117) ㈣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即被告江秀珊繳回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於111年12月6日查扣之現金10萬7,830元)。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㈠第109頁;本院卷㈠第197-209頁) ㈤婕映企業社發票1份。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㈡頁37至40)附表八【犯罪事實一、㈣之非供述證據】㈠動支經費請示單及發票等 【編號1】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0713)、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AT00000000,9,500元):113偵7635卷㈠頁373。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69至371、373) 【編號2】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16000)、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EN00000000,6,211元):113偵7635卷㈠頁378。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75至378) 【編號3】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522)、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JG00000000,7,250元):113偵7635卷㈠頁384。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81至384) 【編號4】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732)、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JG00000000,974元):113偵7635卷㈠頁390。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85至390) 【編號5】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0528)、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MY00000000,3,630元):113偵7635卷㈠頁395。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91至395) 【編號6】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0916)、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MY00000000,8,365元):113偵7635卷㈠頁400。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397至401) 【編號7】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1158)、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各1份。 ⒉統一發票(PV00000000,4,500元):113偵7635卷㈣頁194)。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㈣頁187至195) 【編號8】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1410)、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PV00000000,6,000元):113偵7635卷㈠頁412。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409至413) 【編號9】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076)、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TP00000000,9,867元):113偵7635卷㈠頁418。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415至419) 【編號10】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345)、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TP00000000,12,000元):113偵7635卷㈠頁424。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421至424) 【編號11、12】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944)、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VL00000000,6,000元):113偵7635卷㈠頁429(編號11)。 統一發票(VL00000000,250元):113偵7635卷㈠頁427(編號12)。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425至429) 【編號13】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0466)、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XH00000000,3,680元):113偵7635卷㈠頁434。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431至435) 【編號14】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1729)、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CS00000000,4,385元):113偵7635卷㈠頁440。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437至440) 【編號15】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1906)、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CS00000000,4,890元):113偵7635卷㈠頁444。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441至444) 【編號16】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2167)、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EM00000000,3,268元):113偵7635卷㈡頁6。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445至446;(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㈡頁6至7) 【編號17】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3275)、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GD00000000,5,050元):113偵7635卷㈡頁12。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㈡頁9至12) 【編號18】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3669)、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GG00000000,5,185元):113偵7635卷㈡頁19。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㈡頁15至19) 【編號19】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0339)、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JE00000000,6,283元):113偵7635卷㈡頁24。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㈡頁21至24) 【編號20】 ⒈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請購單編號:01485)、原始憑證黏存單、付款憑單、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各1份。 ⒉統一發票(MU00000000,7,001元):113偵7635卷㈡頁30。 ⒊上開款項匯入和大公司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㈡頁27至31) ㈡被告吳紫珊與和大公司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㈠頁81) ㈢和大公司帳本(大)(小)影本各1份。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㈠頁85至91) ㈣被告吳紫珊之筆記本翻拍照片1紙。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㈠頁83)附表九【其他非供述證據:】㈠LINE對話紀錄 ⒈被告吳紫珊與李蕙君之LINE對話紀錄1份。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㈡頁285) ⒉被告吳紫珊與鄭雅馨之LINE對話紀錄1份。 ★有談及ASUS筆電2台。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㈡頁83至85、287至298) ⒊被告吳紫珊與薛莉萍之LINE對話紀錄1份。 (110年度他字第969號卷頁229;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㈡頁87) ⒋被告吳紫珊與周祐華之LINE對話紀錄1份。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㈡頁195) ⒌被告李惠玲與周祐華之LINE對話紀錄1份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㈡頁197至207) ㈡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薛莉萍)1份、薛莉萍郵件暨所附扣案物筆電1台係合法申購之相關資料1份。 ☆扣案物筆電1台與本案無關,係合法請購。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卷㈡頁323至329;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㈢頁237至243) ㈢不實發票統計表: ①案關統計表1份。 ②新晨印刷行、陽金公司、婕映企業社、和大公司統計表各1份。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29、181、257、349、367) ㈣調查局製作之物品清冊1份(調查局清查陽金、新晨帳冊後,發現有以寄存金額購買之物品清冊): 【附表二】 ①於106年12月15日購買喇叭(羅技Z200 2件式、1個、1450元)、螢幕(LCD BENQ 24吋 GL2450-FL 24”、1個3850元)、電暖器(1個,6570元)。 ☆113偵7635卷㈡頁79。 ②於107年1月3日購買藍芽耳機(APPLE、1個、5990元)、布幕(1個、3200元)。 ☆113偵7635卷㈡頁88。 ③於107年7月2日購買陽金電腦(豪華型1151、1個、12,000元)。 ☆113偵7635卷㈡頁95。 ◎邱湘敏簽收。 ④於108年9月12日購買IPAD(蘋果IPAD AIR 64G WIFI、1個、17,700元)、行動電源(MIPOW CUBE 10000、1個、3,500元)。 ☆113偵7635卷㈢頁8。 ⑤於108年12月11日購買IPAD鍵盤(1個、5500元)、IPAD筆(1個、3300元)。 ☆113偵7635卷㈢頁20。 ⑥於109年8月11日購買IPAD平版(福利品9.7吋3G/32G、1個、6260元)。 ☆113偵7635卷㈢頁27。 ⑦於110年6月4日購買WEBCAM視訊鏡頭(4個、共3960元)。 ☆113偵7635卷㈢頁32。 ⑧於110年2月2日購買ASUS IPAD(福利品Zenpad Z10、1個、7345元)。 ☆113偵7635卷㈢頁33。 【附表一】 ⑨以不實核銷寄存於新晨文具印刷行帳戶之資金,要求李惠玲代購:於109年8月31日購買行動冰箱(1個8400元) ☆110他969卷頁135。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㈠頁117) ㈤基隆市政府人事處113年12月23日基人給字第1130266188號函暨所附人事資料1份(吳紫珊、邱湘敏、周祐華、薛莉萍、李上泰、李蕙君、周書瑜、施沈峯、李文慈、黃思涵)。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㈣頁161至183) ㈥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114年2月6日調隆肅字第11456502560號函。 (113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㈣頁185至186)附表十:

【一、新晨印刷行】對應之附表一編號 107年度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犯罪所得 繳回金額 備 註 1 107年08月13日 10185 10185 10185 2 107年10月23日 9800 768 768 9032元有出貨 3 107年11月30日 9760 9760 9760 4 107年11月13日 3000 1500 1500 1500元有出貨 5 107年11月23日 6000 6000 6000 6 107年11月23日 2500 1900 1900 600元有出貨 合計金額 41245 30113 30113 對應之附表一編號 108年度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犯罪所得 繳回金額 備註 7 108年06月17日 10416 10416 10416 8 108年11月13日 10230 10230 10230 合計金額 20646 20646 20646 對應之附表一編號 109年度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犯罪所得 繳回金額 備註 9 109年04月28日 10230 10230 10230 10 109年11月13日 10230 10230 10230 11 109年12月18日 13200 13200 13200 合計金額: 33660 33660 33660 對應之附表一編號 110年度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犯罪所得 繳回金額 備註 12 110年01月14日 18700 18700 18700 13 110年01月20日 5000 5000 5000 14 110年01月20日 3000 3000 3000 15 110年03月09日 10000 10000 10000 16 110年03月25日 8000 8000 8000 17 110年03月25日 12000 12000 12000 18 110年04月27日 10560 10560 10560 合計金額 67260 67260 67260【二、陽金公司】對應之附表二編號 105年度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犯罪所得 繳回金額 備註 1 105年09月23日 10500 10500 10500 2 105年10月27日 13500 13500 13500 3 105年11月04日 13500 13500 13500 合計金額 37500 37500 37500 對應之附表二編號 106年度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犯罪所得 繳回金額 備註 4 106年11月15日 15600 15600 15600 5 106年11月20日 900 900 900 6 106年11月20日 3600 3600 3600 7 106年12月04日 8650 8650 8650 8 106年12月04日 1450 0 0 (未起訴) 9 106年12月20日 7280 7280 7280 10 106年12月20日 6960 6960 6960 合計金額 42990(扣除編號8) 42990 42990 對應之附表二編號 107年度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犯罪所得 繳回金額 備註 11 107年01月08日 3850 0 0 (未起訴) 12 107年02月06日 999 999 999 13 107年02月07日 16600 16600 11255 扣押縫紉機1台(價值5345元) 15 107年08月10日 17400 0 0 (未起訴) 16 107年12月05日 5990 5990 5990 合計金額 23589 (扣除編號11及15) 23589 18244 對應之附表二編號 108年度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犯罪所得 繳回金額 備註 14 108年06月14日 6530 6530 6420 已扣押IPAD1台(價值 17700元) 17 108年04月16日 8000 8000 0 18 108年09月23日 9590 9590 0 19 108年06月17日 17400 17400 11900 已扣押IPAD鍵盤1個(價值5500元) 20 108年11月26日 8600 8600 8600 21 108年12月04日 5300 5300 5300 合計金額 55420 55420 32220(扣除IPAD1台、IPAD鍵盤1個之價格) 對應之附表二編號 109年度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犯罪所得 繳回金額 備註 22 109年02月19日 11600 11600 11600 23 109年06月09日 11600 11600 10650 曾華彥尚未給付予被告吳紫珊之所得12550元,已繳回國庫。 24 109年08月07日 11600 11600 0 合計金額 34800 34800 22250(扣除曾華彥繳回之金額)【三、婕映企業社】對應之附表三編號 105年度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犯罪所得 繳回金額 備註 1 105年11月10日 14800 14800 0 江秀珊尚未給付予被告吳紫珊之所得107830元,已繳回國庫。 2 105年12月02日 3500 3500 0 3 105年12月06日 5000 5000 0 合計金額 23300 23300 0(扣除江秀珊繳回之金額) 對應之附表三編號 109年度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犯罪所得 繳回金額 備註 4 109年11月04日 96000 96000 11470(扣除江秀珊繳回之金額) 江秀珊尚未給付予被告吳紫珊之所得107830元,已繳回國庫。【四、和大公司】對應之附表四編號 107年度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犯罪所得 繳回金額 備註 1 107年04月09日 9500 9500 9500 2 107年07月13日 6211 6211 6211 3 107年11月07日 7250 7250 7250 4 107年11月23日 974 974 974 合計金額 23935 23935 23935 對應之附表四編號 108年度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犯罪所得 繳回金額 備註 5 108年03月13日 3630 3630 3630 6 108年04月25日 8365 8365 8365 7 108年05月21日 4500 4500 4500 8 108年06月17日 6000 6000 6000 9 108年09月02日 9867 9867 9867 10 108年10月04日 12000 12000 12000 11 108年11月26日 6000 6000 6000 12 108年11月27日 250 250 250 合計金額 50612 50612 50612 對應之附表四編號 109年度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犯罪所得 繳回金額 備註 13 109年02月25日 3680 3680 3680 14 109年07月21日 4385 4385 4385 15 109年08月05日 4890 4890 4890 16 109年09月07日 3268 3268 3268 17 109年11月30日 5050 5050 5050 18 109年12月23日 5185 5185 5185 26458 26458 26458 對應之附表四編號 110年度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犯罪所得 繳回金額 備註 19 110年02月02日 6283 6283 6283 20 110年05月31日 7001 7001 6392 吳慧玲尚未給付予被告吳紫珊所得609元,已繳回國庫。 合計金額 13284 13284 12675(扣除吳慧玲繳回之金額)☆ 被告吳紫珊尚需繳回之犯罪所得:

30,113+20,646+33,660+67,260+37,500+42,990+18,244+32,220+22,250+11,470+23,935+50,612+26,458+12,675=430,033元【附表十一】編號 犯罪事實 被告吳紫珊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 罪名及應處刑罰 1 事實欄一(一)之附表一編號1至6部分(107年度) 30113元 一、吳紫珊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 二、李惠玲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2 事實欄一(一)之附表一編號7至8部分(108年度) 20646元 一、吳紫珊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 二、李惠玲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3 事實欄一(一)之附表一編號9至11部分(109年度) 33600元 一、吳紫珊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 二、李惠玲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4 事實欄一(一)之附表一編號12至18(110年度) 67260元 一、吳紫珊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 二、李惠玲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5 事實欄一(二)之附表二編號1至3(105年度) 37500元 一、吳紫珊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 二、曾華彥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6 事實欄一(二)之附表二編號4至7、9至10(106年度) 42900元 一、吳紫珊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 二、曾華彥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7 事實欄一(二)之附表二編號12至13、16(107年度) 23589元 一、吳紫珊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 二、曾華彥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8 事實欄一(二)之附表二編號 14、17至21(108年度) 55420元 一、吳紫珊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 二、曾華彥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9 事實欄一(二)之附表二編號22至24(109年度) 34800元 一、吳紫珊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 二、曾華彥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10 事實欄一(三)之附表三編號1至3(105年度) 23300元 一、吳紫珊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 二、江秀珊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11 事實欄一(三)之附表三編號4(109年度) 96000元 一、吳紫珊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 二、江秀珊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12 事實欄一(四)之附表四編號1至4(107年度) 23935元 一、吳紫珊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 二、吳慧玲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13 事實欄一(四)之附表四編號5至12(108年度) 50612元 一、吳紫珊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 二、吳慧玲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14 事實欄一(四)之附表四編號13至18(109年度) 26458元 一、吳紫珊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 二、吳慧玲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15 事實欄一(四)之附表四編號19至20(110年度) 13284元 一、吳紫珊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 二、吳慧玲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