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38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冠宇具 保 人 林浩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488號、第13156號、113年度偵字第614號、第618號、第7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浩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冠宇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本案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林浩宇於民國112年12月5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及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逾期即依法沒收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被告之住所「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2樓」,且為公示送達,及送達於具保人之住所「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均已為合法送達。詎被告竟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而2人亦無在監所之紀錄,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13年度偵字第614號卷㈢)、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裁定及公告、被告及具保人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14年12月19日函暨所附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查(本院卷㈠第429至430-1、445-455頁;卷㈡第80-1至80-11、157-159、163-165頁),且被告已因另案遭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有法院通緝記錄表可查(本院卷㈡第161頁),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