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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6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65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致諺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原定114年12月19日下午4時宣判,惟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2月4日來電及於114年12月5日檢具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表示願意認罪並聲請再開辯論(詳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本院卷第363至366頁),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就本件再開辯論,並定114年12月23日下午3時5分進行準備程序(同日下午2時條調解庭進行調解),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