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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6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65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馬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0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馬樑經檢察官起訴後,已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玉琪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