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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7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73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廷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53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9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廷楷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彭廷楷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移審,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另有共犯待查,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為確保審判或日後執行程序之執行,因而裁定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嗣本案已於114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被告恰因另案須執行罰金刑,乃由本院准被告自轉執行之日起,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處分。嗣被告於114年12月1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另犯竊盜案所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易服勞役10日),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罰執助丁字第35號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7頁);是被告既已入所執行易服勞役分,且本案已辯結,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應自執行前開易服勞役之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