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85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浩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緝字第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浩雨(所涉指揮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非本案追加起訴範圍)基於指揮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前日,陸續招募莊正威、許哲維、李彥融、呂皇樺、陳俊宇(前開5人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444號案件提起公訴)、鄭富元(另案通緝中)等6人加入。莊正威、許哲維、李彥融、呂皇樺、陳俊宇、鄭富元先後分別基於參與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年4月19日前日,加入王浩雨所屬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由莊正威負責聯繫王浩雨支應本案詐欺集團控房所需費用、擔任現場管理及查驗人頭帳戶是否可使用;李彥融負責收取帳戶、將帳戶所有人帶出辦理提款卡及約定轉帳、監控人頭帳戶申辦人;許哲維負責購物提供飲食、監控人頭帳戶申辦人;鄭富元負責收取帳戶、監控人頭帳戶申辦人;呂皇樺、陳俊宇負責監控人頭帳戶申辦人。嗣王浩雨等7人與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4月19日,向鄭光益(涉犯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052號、第1053號提起公訴,並判決有罪確定)收購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帳戶,並與鄭光益聯繫會面,取得本案帳戶使用權後,自111年4月19日至111年5月1日,將鄭光益陸續載往新竹市某旅館、桃園地區某旅館、臺北市西門町附近某旅館、新北市淡水區某旅館、址設新北市○○區○○巷00號之途中民宿等地監控,而於前開監控期間內,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對附表所示陳淑梅等17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逐層提轉至不詳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因認被告王浩雨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法,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以被告所涉上開罪嫌,與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3號(下稱前案)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為本案追加起訴,本案則於114年12月10日繫屬本院,此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10日基檢汾公114偵緝405字第1149035489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然前案被告莊正威、李彥融、呂皇樺、陳俊宇部分,已於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許哲維部分,則於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均訂於114年12月17日宣判,有本院上開期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暨審理筆錄可佐。是本案追加起訴既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上開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育彤【附表】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陳淑梅 (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6日10時27分許 49萬9,974元 111年4月26日10時32分許 49萬9,974元 2 柯勤 (未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2日9時54分許 100萬元 3 江依珊 (未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1日10時41分許 40萬元 4 翟台生 (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9日11時4分許 7萬4,500元 5 曾康寧 (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9日14時9分許 98萬元 6 陳勇國 (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9日15時54分許 74萬5,000元 假投資 111年4月29日15時55分許 44萬7,000元 7 郭宥吰 (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9日9時44分許 1萬4,900元 8 吳筱菁 (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1日12時1分許 50萬元 9 蕭秀梅 (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8日12時7分許 5萬元 假投資 111年4月28日12時10分許 5萬元 10 廖美麗 (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2日15時30分許 5萬元 假投資 111年4月22日15時32分許 5萬元 11 楊孟溱 (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9日11時57分許 8萬13元 12 林貞渟 (不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9日10時11分許 4萬元 13 林建宇 (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8日13時53分許 10萬元 假投資 111年4月28日13時54分許 10萬元 14 沈明豪 (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7日11時33分許 100萬元 15 楊閔琇 (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2日14時49分許 10萬元 假投資 111年4月22日14時50分許 10萬元 16 黃瑞堂 (未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2日10時56分許 15萬元 17 趙艶萍 (提告) 假投資 111年4月22日15時34分許 3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