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86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育清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續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育清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鄭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