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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8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86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育清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續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育清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鄭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