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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0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42號原 告 蔡進盛被 告 謝語婷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95號),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628號受理,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114年度基簡字第1187號),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法 官藍君宜

法 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姬廣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