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180號原 告 黃婉婷被 告 SULASTRI BT MADSUKARTO NGATIJO(中譯名:安娜
)被 告 RASEM RAHMAWATI BT SALI SANI(中譯名:瓦蒂)
送達址:台北市○○區○○○路○段00號0樓(首合興業有限公司,送達代收人:林善)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938號),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814號案件受理,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法 官藍君宜法 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