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09號原 告 何沛儀被 告 陳瑾毅上列被告陳瑾毅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21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基金簡字第213號,經原告何沛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法 官 鄭富容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