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43號原 告 鄭瑋文被 告 林君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5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