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07號原 告 許育誠被 告 郭婕妤上列被告郭婕妤因誣告案件(本院114年度訴第143號),嗣本院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基簡字第628號),經原告許育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
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