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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7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778號原 告 王○農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鄭○慈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王○誠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被 告 胡哲瑋

游翊弘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8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