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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 告 BA000-H114035(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 告 BA000-H114035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2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