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國賢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國賢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國賢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其被訴肇事逃逸犯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該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威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