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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交訴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志淵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志淵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