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志淵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志淵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