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邦桐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法 官施添寶法 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