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定宇
(現於新北市○里區○○○路00號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暫行安置中)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27號),其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翁定宇經起訴審理之案件,其中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部分,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就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穎文